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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擅自停播被索赔违约金,法院判了!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有人认为直播可以“赚大钱”,冲动地与直播公司签订了直播协议,事后却擅自停播引发争端。 案情介绍: 2024年11月,罗某与小美签订了《直播独家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小美作为罗某独家签约的网络主播,罗某为其提供直播需要的电脑、声卡等设备和录制剪辑等技术支持的同时,还为小美及其工作成果提供推广、宣传服务;小美需满足每月有效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每天超6小时且无消极行为),月直播小时数不低于150小时。开播仅一个月,小美直播时长便不达标,罗某反复催促后,其12月直播时长仍不足92小时。 之后罗某因无法与小美取得联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美支付违约金3万元及直播设备成本8000元。与此同时小美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直播独家合作协议》已于2024年12月30日解除。 法院判罚: 法院审理后查明,小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审查协议内容、保障自身权利的注意义务,双方签订的《直播独家合作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协议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在2024年12月正式开播,而小美未积极履行直播义务,当月累计直播时长未达到规定时长。其后小美更是失联,导致罗某无法对其直播行为予以监督、建议。小美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协议约定小美应当承担违约金3万元。但法院考虑到,罗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定对小美的直播成果履行推广宣传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合作时间、各自过错承担,法院最终判定小美向罗某承担违约金6000元。 关于设备损失费用。法院考虑到小美对设备占有使用超过半年,为避免返还产生新的争议,遂根据罗某提供的设备购置票据判定小美赔偿罗某设备损失4000元,设备不再返还。同时,因小美已无履行合同意愿,双方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对小美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小美向罗某赔偿设备损失费、违约金共计1万元,同时于2025年6月10日解除双方签订的《直播独家合作协议》。 一审判决后,小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律咨询 #律师 #今日热点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真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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