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岁老人为外籍外孙女寻意定监护人律师解读 #监护权 从法律角度聊聊这起案件里的监护问题,结合《民法典》和上海最新的意定监护新规,说几个关键点: 1. 外公能成为监护人有明确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父母离世/无监护能力时,外祖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选任第一顺位,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抚养意愿和基本能力,法院可依法指定,本案中徐汇法院也是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作出的判决。 2. 为啥外公不能直接遗嘱指定孩子的后续监护人?按现行法律,只有父母能通过遗嘱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其他亲属暂无此权利,这也是为了防范财产处置、监护履职中的道德风险,这也是本案的核心法律难点。 3. 委托监护≠监护权转移:把孩子托付给国外亲友寄养,仅属于委托监护范畴,我国法律认可该行为,但监护权并未发生转移,外公离世后孩子仍会面临监护权空缺,且跨国委托监护还可能因外国法律规定产生效力争议。 4. 上海意定监护新规的适用:2026年1月实施的上海老年人意定监护试行意见,核心是保障老年人自身在丧失行为能力后的监护需求,外公可通过此制度确定自己的意定监护人,保障自身养老、医疗决策的同时,也能为孩子的监护安排提供稳定的主体支撑。 5. 社会组织托底是可行路径:专业机构建议的社会组织委托监护+监护人托底模式,契合《民法典》中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经民政部门同意可履职的规定,民政部门可作为监督方,保障孩子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6. 外籍身份不影响国内监护权行使:孩子虽为外籍,但长期在华生活,国内法院作出的监护指定合法有效,可据此办理护照续签等涉外手续,其外籍身份仅在跨国监护安排中需要考虑国际私法规则,不影响国内监护制度的适用。 本案也反映出特殊情形下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衔接问题,而上海的意定监护新规和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正是司法和行政层面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的实践路径,核心始终是围绕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这一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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