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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自己打官司的人,都忽略了一个很有用的程序工具:调查取证申请书。我们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证据其实就是反映案件的事实。但是有很多事实,不掌握在我们这边,有可能在对方那边,也有可能藏在某个机构里。你自己去要,人家不给;你去找对方要,对方理都不理。这个时候,很多人就卡住了,不知道该往哪走。其实有一条路是明摆着的,就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但很多自己打官司的人,要么不知道有这个东西,要么知道但不会用,要么觉得写了也没用,就这么白白放掉了一个重要的程序工具。调查取证申请书,有两个直接的好处。第一个好处,如果法院同意调查取证,那么相关事实就能查得清楚。一旦法院出手,那些你拿不到的东西——银行流水、合同底单、监控录像、第三方机构的记录——就有了进卷的可能。证据进来了,事实就立住了,法官判案就有了依据。这个好处说起来简单,但实际操作中有一个关键点:申请书一定要写具体。你不能笼统地写“请求法院调取被告的财产情况”,要写清楚“请求法院向XX银行调取被告名下尾号XXXX账户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的交易明细”。越具体,法院越好操作,对方也越难推脱。模糊的申请,法院想帮都不知道去哪帮。第二个好处,法院即便是不同意,也会向对方询问相关事实,反而更容易逼出破绽。这个好处是很多人想不到的,也是调查取证申请书真正的“隐藏价值”。法院不一定每次都会同意你的申请。有时候是因为证据线索不够明确,有时候是法官认为必要性不足,有时候是觉得当事人自己可以收集。但关键是——只要你书面提了,法院就不能当这件事不存在。你提出了申请,等于在程序上把一个特定的事实“钉”在了案件里。法院即便决定不调取,也必须对这个事实给予关注。而在实践中,法院最常见的做法是:转过头来询问对方当事人。法官会当庭或者在书面通知中,要求对方对相关事实作出解释。比如说,你申请调取一份合同,法院没调,但会问对方:“这份合同到底有没有?在哪?内容是什么?”这时候,对方就陷入了一个两难的处境。如果对方说没有,而实际有,那就涉及到虚假陈述的风险;如果对方说有,那他就得把内容讲清楚,很可能就把对你不利的东西说出来了;如果对方含糊其辞、避重就轻,法官心里就会有判断#律师教你打官司 #青羊区律师 #成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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