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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喽,大家好,我是周律师,看到一个案例,比较有价值,分享给大家。男方和女方共同乘坐顺风车,相谈甚欢,互加微信,届时男方23岁,女方36岁,离异带娃。虽然年龄有差异,但是丘比特之箭狠狠射中男方的心,在男方追求下二人领取结婚证。男方父母有一套价值千万的拆迁房产,一家人都居住在里面,男女双方结婚后,女方希望自己的孩子可以在房子附近的学区房上学,让男方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男方为了爱情,让父母将房子过户给自己,然后偷偷约着女方去办理了过户登记,并将房屋份额登记为女方享有99%,自己仅留1%。6个月后,女方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未提及财产分割,待离婚后,女方又一纸诉状将男方告到法院,要求男方配合房产过户,这可把当时的法官愁坏了。从房屋来源来看,该房产是男方父母老宅拆迁所得,男方当年仅11岁,对该房屋无任何贡献,女方更是毫无贡献,若让其拿走99%,意味着男方的父母作为这套房产的原产权人、价值最大的贡献者,很可能丧失栖身之所。这对年迈的老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来看,双方婚姻关系虽持续约三年半,但实际共同生活仅六个月左右,闪婚闪离,无婚礼,无共同子女,短短数月共同生活就要拿走近千万元房产,利益失衡明显。最后法官指出要刺破物权登记的表象,回归法律本质。夫妻财产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民法典第220条进一步表明房产登记本身不是确定房屋产权的唯一或不可改变的依据,它只是一种权利证明或表征。例如,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本案中,男方将房屋产权的99%份额转给女方,既没有正式的书面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房产比例进行过充分协商。因此,不能将房产登记的比例当然认定为是双方协商之后的合意。针对女方提出的“99%产权份额已经完成赠与”这一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支持。#离婚律师 #财产分割 #婚前财产 #房产 #腾冲腾冲腾冲腾冲腾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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