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或女方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转给第三人的情况,其实并不少见。我代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 从法律角度看,夫妻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都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置共同财产。如果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在法律上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那么,怎么判断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呢?一般来说,需要考虑转账金额、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夫妻关系、当地经济水平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综合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认定无效之外,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与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者,或是通过转账来维持这种不正当关系——那么这种行为不仅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还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同样会导致赠与行为无效。 因此,当原配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赠与合同无效时,在诉讼角度是可行的。 在实际诉讼中,不少被告会提出一个观点:收到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转账方至少有权处分其中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份额,因此赠与行为应属于“部分无效”。举个例子,如果男方在婚姻期间转给第三者100万元,女方起诉要求认定赠与无效,第三者可能会辩称这100万中至少有50万属于男方有权处置的部分。 这个说法听起来似乎有点道理,很多人第一次听到时也会觉得困惑。 但实际上,根据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整体,双方共同共有、不分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无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每人享有一半的独立处分权。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如离婚、一方去世等)时,才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自份额。#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 #第三者 #法律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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