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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行政/刑事诉讼取证,和民事诉讼不一样,别混淆 各位当事人,结合实务案例和法律规定,今天给大家讲一个打官司取证的关键结论,关乎你的证据是否有效,一定要认真听完。建议大家点赞收藏本条内容,转发给有需要的亲友,避免其在取证中踩坑。关注我,我将持续分享实务性法律知识,助力大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避诉讼风险。 民事诉讼中,取证主体不合法、证据形式或程序有问题,并非本质上的“非法证据”,通常会被认定为瑕疵证据,法院允许当事人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会一律排除。 真正触及证据合法性本质的,是取证方式违反法律规定。《民诉法解释》第106条、《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3款、《刑事诉讼法》第54条,都明确规定,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绝对不容忍。 简单说,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不能僵化理解,要区别对待。回到大家常问的问题:若证据收集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仅因取证主体不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合法性应当予以认可,目前我尚未看到因此被法庭否定的判例。 但务必注意,这个结论不能扩大到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这两类诉讼对取证主体的要求非常严格,切勿混淆。 若你正准备提起诉讼,对手中证据的合法性存疑,或不知如何规范取证,可在评论区留言咨询,我将为你提供专业分析指导。 #取证 #证据 #律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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