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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朵委托律师声明的法律深度解读:合规性与“未审先判”争议 核心结论速览:“有组织的黑粉”“500多天的网暴”在法律上属可诉性事实主张,整体合规;所谓“未审先判”的指责缺乏法理依据,律师声明与司法审判存在本质区别,声明是维权的正当程序与证据固定手段,而非越权裁判。以下从法律视角分层解析。 一、核心表述的合规性分析:“有组织的黑粉”与“500多天的网暴” 1. 合规性判断的法律基准 律师声明的合规边界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40条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规则》的要求:客观公正、审慎克制、不歪曲事实、不误导舆论、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 2. “有组织的黑粉”表述的法律定性 - 合法性基础:三部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将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网络暴力列为从重处罚情形 ;“有组织”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对行为特征的客观描述,指向“有策划、有分工、有目标的协同侵权”,与指导意见中“组织实施”的认定标准高度契合。 - 合规性边界:声明中该表述限定于对侵权行为特征的描述,未直接指向特定个人或群体,未使用侮辱性语言,且与“组团恶意投诉”“恶意剪辑”“断章取义”等具体事实相互印证,属于可通过证据证明的事实主张,而非主观臆断的诽谤。 - 风险提示:若后续诉讼中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组织性”(如聊天记录、分工安排、资金往来等),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但这属于实体证明问题,而非声明发布阶段的合规性问题。 3. “500多天的网暴”表述的法律意义 - 合法性基础:持续时间是网络暴力危害程度的重要考量因素,500多天的持续性侵害足以证明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符合《民法典》第1183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精神损害”认定标准,也与《指导意见》中“多次实施、持续时间长”的从重处罚情节相符 。 - 合规性判断:该表述是对侵权行为时间跨度的客观陈述,若有证据(如最早侵权内容发布时间、持续侵权记录)佐证,则完全合规;即使具体天数存在细微误差,也属于合理误差范围,不影响整体合规性,不构成虚假陈述。 - 法律价值:持续500多天的网暴可作为主张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事实依据,增强维权主张的合理性与说服力。 4. 整体合规性结论 两个表述均符合律师执业规范,属于基于事实的法律主张,未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关于律师声明的禁止性规定#开眼界了 #律师 #云朵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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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朵从九雨天下→啊呀啦嗦→友好解约:按行业惯例,她确实吃了亏 开门结论:从行业标准看,云朵在合约条款、版权分成、解约权益与后续发展四个核心环节均存在明显吃亏,尤其在版权与分成上的损失远超常规艺人解约的合理成本,核心作品授权期限过短、版权分成仅5%远低于行业30%标准,导致其后期商演收入直接腰斩。 一、签约历程与行业基准对比 完整时间线: - 2006-2010年:签约刀郎与郑金标合作的九雨天下公司(全合约) - 2010-2014年:九雨天下解散后转签刀郎独资的啊呀啦嗦公司(独家经纪+专辑发行) - 2014年7月1日:双方友好解约,刀郎委托前经纪人费刚所在的城乡行公司继续代理其演出事务 - 2022年:与城乡行合约到期后自立门户,创办北京云端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 2024年10月:啊呀啦嗦发布版权声明,核心作品授权将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 - 2025年7月:云朵演唱的《爱是你我》《我的楼兰》等四首核心作品全网下架 行业签约基准: 项目 行业常规标准 云朵实际情况 差异分析 合约期限 新人5-8年,成名后3-5年 8年(2006-2014),符合新人常规 基本符合,但后续授权期过短 经纪分成 新人:公司20-30%,艺人70-80% 成名后:公司10-20%,艺人80-90% 未公开,但版权分成仅5% 版权分成明显低于行业30%标准 版权授权 核心作品通常授予长期(30年+)表演权 解约后可优先续约 仅10年(2014-2024) 到期未续约即全网下架 授权期限远短于行业惯例 解约条件 友好解约应保留核心作品表演权 或提供续约缓冲期 2014年解约后仅保留10年授权 2024年到期后未续约直接下架 未提供合理续约缓冲,不符合行业常规 二、四大吃亏环节的深度解析 1. 版权条款:致命的5%分成与10年授权陷阱 - 核心吃亏点: - 云朵团队指出,合约中5%版权分成远低于行业30%的普遍标准,且存在账目不清问题 - 四首核心作品(《爱是你我》《我的楼兰》《西海情歌》《云朵》)仅获10年授权,远短于行业30年+的常规期限 - 解约后未设置“表演者优先续约权”,导致2024年底授权到期后直接失去演唱资格 - 行业对照: - 业内惯例:即便合约到期,版权方通常会提供6-12个月缓冲期协商续约,而非立即下架……#开眼界了 #吃亏是福 #云朵 #版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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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朵对阿布:知恩图报的理性边界与价值失衡的人际困局 结论前置:云朵对阿布做到了知恩图报,且回报远超引荐本身的价值。阿布所谓"被轻视"本质是将单次机会型帮助异化为"终身依附型"索取,违背人际关系中互惠原则的理性边界与价值对等逻辑。 一、前因后果:一次双向匹配的机会引荐,而非单向"拯救" 1. 相遇背景:2002年前后,16岁的云朵(谢春芳)在成都一家休闲山庄做服务员,因热爱唱歌常在工作之余练习。阿布(彝族歌手,秦望东学生)在此驻唱时发现其嗓音天赋。 2. 引荐动机:阿布受秦望东委托,为吉星专辑寻找能演绎12首原创作品的新人歌手,而非纯粹"无私发掘"。他将云朵引荐给秦望东,云朵以一曲《青藏高原》打动老师,开启音乐学习之路。 3. 关键细节: - 阿布获得了2000元引荐费,由刀郎代秦望东支付,这是一次有报酬的中介行为,而非纯粹公益。 - 云朵音乐道路的真正奠基者是秦望东(系统教学) 和刀郎(专业打造),阿布的引荐是起点性机会,而非全程性培养。 - 云朵早期艺名"拉姆",在阿布2005年专辑《柿子红了》中录制《西部水》和《妈太累》两首歌,均为免费录制,是对引荐的直接回馈。 二、人际关系学视角:机会型帮助的价值边界与互惠原则 1. 帮助的份量评估: - 关键机会价值:引荐确实为云朵打开音乐之门,属于高价值单次帮助,符合"升米恩"(生存转机型帮助)的范畴。 - 非终身依附:人际关系中,帮助的价值应与受助者的后续努力和其他关键人物的贡献共同衡量,而非无限放大为"再造之恩"。 - 互惠原则的理性边界:互惠是"良性互动循环",而非"单向索取"或"价值捆绑"。受助者的回报应与帮助的实际价值匹配,而非满足对方的无限期望。 2. 帮助的性质界定: - 阿布的行为更接近职业中介(有报酬),而非纯粹的"恩人义举"。 - 云朵的成功源于自身天赋+秦望东教学+刀郎打造+个人努力,阿布的引荐是必要非充分条件。 三、事实对照:云朵的回报远超合理边界,阿布的不满源于认知偏差 阿布的付出 云朵的回报 行业标准对照 一次引荐+2000元报酬 免费录制两首歌(《西部水》《妈太累》),为阿布专辑增添亮点 新人录制歌曲通常需支付录制费,云朵倒贴时间与才华 期望免费录制宣传VCR 报价3万,主动降价1万至2万(低于业内5万标准) 业内明星VCR报价普遍5万+,云朵给出6折友情价……#游子阿布 #挟恩图报 #颠覆三观 #云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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