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居然捧着一束黄玫瑰去学校找玫瑰,满心满眼都是他所谓的真爱。在这种时刻他完全没有想过,自己的行为把一个女孩子害到了什么地步,给她造成了多大的伤害。这一段,极端地体现了男人骨子里的自私和凉薄。女孩子总以为自己受了这么大委屈,对方总会心疼吧,会愧疚吧?在心疼和愧疚之下,总会有一点爱吧?其实完全不会,他们只会想要自己内心当中想要的那个东西,只会满足自己的需求。 所以说女孩子在感情里真的别太内耗,也别太揪着不放,一定要学会释然。受伤可能真的没法完全避免,可越是这种时候越要先顾着自己啊。 很多时候我们痛的不是失去那个人,而是放不下自己付出的真心,不甘心自己被这样对待。但是越纠结越内耗,最后消耗的全是我们自己。这个时候我又想提出一个新的词,叫做自我献祭。 那什么是自我献祭呢?就是说你在感情里把自己一点点送出去讨好对方,明明他已经不在乎你了,明明他是已经伤害你了,你还在不断的委屈自己,迁就他,为他找借口,把你自己的情绪、尊严、快乐,甚至生活的全部全部放到一边,一门心思扑在他身上,你以为你只要够付出、够懂事、够忍耐,他就会回头,就会心疼你,就会爱上你吗?说白了就是为了他不断牺牲自己,为了这段感情不断消耗自己。但是最扎心的是什么?你以为是深情,在他眼里可能只是负担。你掏心掏肺的献祭在人家那里什么都不是。 自我献祭的本质其实就是一直在向外求。你总在期待对方能懂你、能心疼你、能够按照你想要的方式对待你。可一旦你把所有希望都放在别人身上,就等于把自己的喜怒哀乐、尊严快乐全部绑在了对方的一举一动上。他对你好一点,你就开心;他冷淡一点,你就崩溃。真正强大的活法从来不是向外求认可、求偏爱、求安全感,而是向内求。你自己去给自己底气,自己稳定自己的情绪,自己肯定自己的价值。你不要再靠着别人的反应来定义自己,也不要为了迎合谁而弄丢自己。 女孩子,你可以把希望寄托在太多靠谱的东西上,可以是你自己的事业、自己的成长、自己的爱好、自己的口袋、自己的眼界,这些东西只要你用心,他就一定会回馈你,不会背叛你,不会突然消失的。但是你唯独不能把全部的希望压在一个人身上,尤其是一个男人身上,因为人是会变的,心是会凉的,承诺是会作废的。你把全部光都指望别人给,一旦他转身,你就彻底陷入了黑暗。但如果你自己就是光源,走到哪里都是亮的,那就不一样了。#玫瑰的故事 #刘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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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故意伤害案看刑事证据的 “是与非” @任文建律师 | 刑事律师 一,刑事诉讼证据特点: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实质性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意义。例如在陈某故意伤害案中,证人证言应与吴某受伤及陈某的行为紧密相关,那些与案件核心事实无关的陈述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合法性: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严禁通过诱供、骗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只有合法取得的证据才能在诉讼中被采纳。像在一些案件中,若侦查机关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搜查并获取物证,该物证可能会被排除在有效证据之外。 真实性: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是虚假或伪造的。比如陈某案中,证人的证言如果被证实是出于某种目的而编造的,就不具备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证据的证明力: 不同类型证据的证明力存在差异。一般来说,直接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强,如陈某案中,如果有确凿的直接证据证明陈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那么案件认定会较为清晰。但实际情况中,往往需要多种证据相互印证来增强证明力。例如,仅有一个证人说看到陈某打人(直接证据),但其他多个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报告等间接证据都无法佐证,那么这个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 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至关重要。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时,如陈某案中众多的间接证据(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生物鉴定等),必须形成一个完整且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否则,即使有一些看似指向犯罪嫌疑人的间接证据,但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或漏洞,也不能认定其有罪。 三,推定在刑事诉讼中的限制: 刑事诉讼严格禁止主观推定来认定犯罪事实。在陈某案中,尽管从常理推测陈某有很大嫌疑(双方之前有冲突、陈某叫人且现场有洋镐把、吴某死于洋镐把击打等),但由于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陈某实施了伤害行为,不能仅仅依靠推定来判定其有罪。这体现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原则,避免无辜之人因不合理的推定而被错误定罪,因为刑事案件关乎人的生命和自由,必须有坚实的证据基础,任何对犯罪事实的认定都不能建立在猜测和推定之上。 故意伤害 轻伤 伤情鉴定 防卫过当 谅解 不起诉 #苏州刑事律师 #苏州律师事务所 #江浙沪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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