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单依纯演唱李荣浩的歌曲《李白》风波,看音乐演出的版权风险 歌手单依纯深圳演唱会演唱李荣浩的《李白》,引发广大网友对相关版权问题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 作为一名版权律师,结合日常的工作实践,就大家关心的问题提示几点: 首先大家关心的是,商业演出活动中,演唱他人歌曲通常涉及到哪些授权? 我们通常经常提到的版权和著作权在立法层面上是一回事,这个权利不是指某一个具体的权利,而是包括著作人身权及著作财产权在内的多项权利的集合。 具体到商业演出,在商演前,通常需要考虑这么几个核心的权利,具体需要多少权利,取决于活动的具体需求: 1.表演权,具体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这是现场公开演唱的基础授权。它涉及到了演员的现场表演,还有机械表演。 2.修改权和改编权:表演中如果有改动原有音乐作品的需要,根据改动的程度是否形成新作品,需要考虑修改权或者是改编权的授权。 3.现在的公开演出,通常都会涉及到现场直播、录音录像、网络传播等情形,被许可方要同时获得表演者及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相应权利的双重授权。 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在演出前找权利方申请授权被拒,演出方强行演唱,涉嫌故意侵权,比一般的过失侵权更加严重。 问题来了,实践中由谁负责获得授权?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因未获授权演出,侵权责任谁承担? 实践中,如果表演者未经许可而表演他人作品,作为演唱会的组织者也未取得相关的著作权人许可,即允许表演者演唱他人作品,则组织者也存在过错,实质上是为表演者提供了便利条件,或帮助表演者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表演者和演出组织者通常会构成共同侵权。两者均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作品的表演权。 申请被拒后,绝对不能“先唱再说”,否则涉嫌故意侵权。 单依纯事件再次提醒我们,版权不是小事,商演表演要遵循“先授权、后演唱”的通常规则。否则,演出开始就涉嫌侵权,等来的很可能是律师函或者法院的传票。 #单依纯#李荣浩#李白#演唱会 #授权
00:00 / 04:1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0
使用去世的人的肖像,算不算侵权? 近日,张雪峰老师去世的消息引起大家的热议,张雪峰老师的肖像及相关视频也被各种的传播及使用。 这让我想到了一个已故名人肖像保护的真实案例。 著名国际影星奥黛丽·赫本,于1993年去世。苏州的一家餐饮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官网、微信公众号中大量使用奥黛丽·赫本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奥黛丽赫本之子在苏州的法院提起了诉讼。 那本案的使用行为,算不算侵权呢?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一个基本概念——自然人的肖像权,是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结束的。也就是说,人去世以后,严格来讲已经不再是民事主体了,不再“享有”肖像权。 但是,注意——死者的肖像利益,法律依然是保护的。 你如果没有合法授权,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随便拿来用,照样构成侵权,照样要承担民事责任。 好,那具体要注意什么?我在这儿提示: 第一,基本原则。 没有经过肖像权人同意,你不能制作、使用、公开别人的肖像。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本案中餐饮公司使用奥黛丽赫本的肖像,不属于合理使用,也就是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必须先获得授权,才能使用。 第三,那么,对于已经去世的人的肖像,找谁授权呢?考虑到死者的肖像、名誉、隐私受到侵害的,他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死者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也已经去世了,那他的其他近亲属也有权主张。所以我们优先考虑向死者的近亲属去申请肖像使用的授权。 第四,还有一点容易被忽略。 如果你用的是一张具体的照片,那除了肖像权的授权之外,你还得拿到这张照片本身的版权授权——也就是肖像作品权利人的许可。这是两个不同的权利,缺一不可。 总结一下:人虽然去世了,但肖像利益依然受保护;非合理性使用必须取得授权;用的如果是具体照片,摄影作品的版权授权也不能少。 #肖像权#张雪峰 #侵权
00:00 / 03:2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7
00:00 / 01:2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67
00:00 / 03:18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
00:00 / 01:23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6
引进版图书的中文版版权应以约定为原则 马上就是三八妇女节了,想聊一个跟女性相关的案子。是一本由国际组织组织编写的一本妇女孕产保健指南,对孕产期的女性帮助很大。该书的原版是英文版。 国家组织把该书第一版在中国的出版权授予了北京的一家文化公司。该北京公司拿到授权后,自己委托译者进行了翻译,形成了在国内出版的中文译稿。 后来国际组织把该书第二版在中国的出版权授予了我的客户,国内知名的一家大型出版单位。我的客户对该英文版并没有重新翻译,而是在第一版中文书稿基础上进行必要的修改。 待第二版刚一出版,原来组织翻译第一版的北京某文化公司向我的客户提出异议,认为侵害了他们的著作权。出版单位认为,他们出版第二版,并使用第一版中文稿是经过国际组织授权的,不同意这家文化公司的主张。 我们看完相关材料,结合出版单位介绍的情况,我们给出如下的几点分析意见: 1.对于第一版的中文版书稿,基于目前的委托翻译合同,北京那家文化公司对第一版的中文版文稿享有著作权。 2.当然,国际组织在授权之初,也是可以要求第一版的中文版版权归属国际组织,如果这样做了,也就不会发生后面的纠纷。 3.即使经过国家组织授权,出版第二版中文版的出版 单位依然未经授权无权使用第一版的中文版内容。 最后,考虑到事实比较清楚,我们建议客户和异议方协商处理纠纷,避免各方形成进一步的损失。 #版权 #版权律师#三八妇女节 #妇女节
00:00 / 02:3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
擅用知名主播网名致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擅自使用主播“网名”卖货,侵权! 电商平台中“主播带货”已成常态。随着主播知名度的提高,其推广的商品也会具有竞争优势。 那么擅自使用带货主播的“网名”作为商品标题并销售同款商品,这样的“销售策略”是否合法? 最近上海某法院判了一个这方面的典型案件。 原告是家电商公司,该公司在网络平台开通的账号有80多万粉丝。原告在上述账号对应电商平台中有销售名为【*姐定制】老姜王洗发水护发素”商品,单月成交金额高达30余万元。 被告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名为“【*姐专属】老姜王洗发水”的涉案商品,商品详情页使用了与原告账号中视频内容完全一致的带货视频。 原告起诉后,法院最终判被告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很多人可能会问,不就是用了两个字的网名吗?怎么就违法了?这里讲两个与不正当竞争相关的两个法律要点: 第一,依据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一定影响的网名、新媒体账号名称等已纳入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范围。 第二,此类案件一个关键点是是否构成混淆。实践中,网络主播推销商品的行为,必然使得网络主播的名称与其推销的商品之间形成了某种特定化的关系。即消费者发现某一商品冠以网络主播的名称时,即会联想到该商品系某主播推荐商品,从而随着主播自身知名度、美誉度的提高,商品也会因此具有竞争优势,主播也因商品的销售而获得利益。 本案中,被告在销售同款洗发水时,特意在其商品名称中添加“*姐专属”字样,并配合使用原告方“*姐”视频,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被控侵权链接与“某姐”相关方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混淆行为。 最后给做电商或直播的朋友们几点提示: 第一,对自己拥有权利的有一定影响的网名、新媒体账号名称要有保护意识,遇到侵权行为要及时制止,必要时积极采取维权措施,避免侵权范围扩大; 第二,擅自使用别人的网名和宣传素材,存在侵权风险,要提高法律意识; 第三,发现侵权,要及时保全证据,避免维权时缺少证据。 #创作者中心 #创作灵感 #主播 #消费者权益 #直播带货
00:00 / 02:4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
本期话题:版权引进,合同到期的库存书销售及加印行为的法律风险。 我的顾问单位是一家出版单位,从国外版权方购买了一本英文版图书第一版的中文版翻译权和专有出版权,此项授权到2025年的某个时点到期。按照合同的约定,前述合同到期后的一年之内,中方出版社可以继续销售库存图书。 所以说,版权引进合同里明确约定库存书的销售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们考虑一个新的问题:如果合同到期一年后,中文版出版单位又自行加印一些图书进行销售,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 合同的约定是版权引进合同到期之后一年之内可以销售库存书。这个一年已满了,如果出版单位继续加印、销售的话,已经没有合法的权利基础了,此时的加印销售行为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进一步考虑:英文版图书第一版的中文版授权到期之后,版权持有人把这个英文版图书第二版的中文版出版权授予了国内另外一家出版社,那么,第二版中文版的出版单位是否有权利去制止第一版中文版出版单位的期满后加印行为呢? 通常来说,第二版中文版出版单位获得的仅仅是基于第二版的中文翻译权和中文版的出版发行权。第一版中文版授权合同期满一年后的加印销售行为,不会构成对第二版出版单位权利的直接侵犯。所以呢,第二版中文版的出版单位难以主张权利。 当然,实践当中,因为第一版库存的销售可能会对第二版新书的销售形成一定市场份额上的影响。 给第二版中文版出版方一个提示。那就是要关注第二版的中文译稿中,是否有使用第一版中文书稿的内容?第一版中文版的版权在谁手上?第二版中文版如有使用,是否经过了授权?出版实践中,因为这方面引发的法律纠纷并不少。 #版权#外版书 #著作权 #侵权
00:00 / 03:3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
用第一人称讲科学家故事的绘本侵权风险 前几天出版单位的公司法总和我咨询一个图书选题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这个选题的特点是,从一个著名科学家的视角,以第一人称的写作方式,向青少年讲述相关的科学知识。这个书稿的具体内容呢,以绘本形式展现这个科学家及其相关的一些工作成就。绘本涉及到了这个科学家的肖像问题。 该绘本的供稿方是一个学校,署名方式呢,是某某学校编著。 经过和法务的交流,我们就如下几个法律风险点达成共识: 首先,用第一人称的写作方式来讲科学家的故事,很容易让读者认为这个绘本内容是来自于这个科学家的,或者是得到这个科学家的认可的。但是绘本实际署名又没有科学家,内容也并没有获得这个科学家的认可或授权。 所以,关于这个第一人称的讲述方式,最好是获得科学家的同意。如果获得不了授权或者同意,我们建议这种写法应当做一些改变,例如不要用第一人称的写法。 第二个呢,就是肖像权的问题。因为这是一个绘本,在书中多处都会使用到这位科学家的一些肖像。当然,是否构成肖像使用,要注意是否具有可识别性的问题。因为绘本的主人公是一个非常知名的科学家,很容易涉及到肖像权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以第一人称去讲与科学家相关的故事内容,那么这个内容是不是准确真实?科学角度是不是准确?内容本身如果没有经过科学家的审核或认可,那在内容方面也会有一些法律风险。 当然,除了民事方面的考虑,还要有其他方面的综合考量。 例如,因为这位科学家的特殊知名度和影响力,如果内容上出现一些问题,还可能会引起读者层面,甚至公共舆论、行政监管等方面的一些风险的,这些都是要综合考虑的。 #版权 #绘本 #人格权
00:00 / 03:3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
00:00 / 00:1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1
00:00 / 00:29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23
00:00 / 01:1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
00:00 / 03:23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81
00:00 / 00:2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
00:00 / 01:3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