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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行业抽检处罚:不合格羽绒服丨市场监督 一、调查确认的违法事实与起因 1.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的“可拆卸毛领羽绒服”,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 2.案件来源: 抽检: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某电商店铺抽检发现不合格羽绒服,合格证标明的制造商为“某公司”。 转办:经六安市市场监管局调查,上述公司因年底产能不足,将其接到的4000件订单中的1000件委托给当事人“某公司”代加工。 3.不合格原因:当事人为完成最后200件订单,在羽绒原料不足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自家2023年生产剩余的羽绒进行填充,导致产品不合格。 二、案件关键情况 货值金额:按实际售价239元/件计算,200件羽绒服货值金额为47,800元。违法所得:当事人收取的代加工费,即40元/件 × 200件 = 8,000元。 三、法律定性与处罚决定 1.违法定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2.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应处货值金额50%至3倍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3.从轻处罚理由: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符合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经裁量,罚款幅度确定为货值金额的0.5倍至1.25倍之间。 4.最终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8,000元。 3)处以罚款 23,900元。【阳新市监处罚〔202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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