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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跟我涨知识 其实纠错程序的逻辑非常的明确,判决结果有问题,必然是法院本院认为,也就是说理部分出了错,要揪出这个错,就得顺着”本院认为,事实认定、证据支撑”这样的一个链条往上溯源。第一步从本院认为切入,锁定争议事实。大家拿到判决书以后,首先要看本院认为部分的内容,这里是法院得出判决结论的核心梳理部分,通常会列明“由于A事实存在,故B结论成立的一个逻辑”,(比如一起合同纠纷当中,法院会写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这是事实A不构成违约结论B。)这个时候,我们的第一任务,就是检查事实A是否在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被明确的认定”,(举个例子,如果本院认为部分说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但事实认定部分只写了双方签订合同,完全没有提欺诈的具体行为,比如虚假陈述的时间内容对象等等,那这个欺诈行为就是法院没有事实基础的主观臆断)那么根据《民诉法211条第二项的规定》这种情况就属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为欺诈这一个基本事实在判决书中,根本就没有被事实认定,更谈不上有没有证据来支撑。第二步“事实认定有记载”这个时候就要查看卷宗是否有证据支撑,如果事实认定部分确实记载了法院所依据的事实。(比如明确写了被告某年某月某日向原告做出了虚假陈述,那下一步要做的就是翻看原审的卷宗,核实该事实是否有证据来支撑。这里有两种情况需要我们注意。第一种卷宗中找不到对应的证据,比如法院认定被告收到货物后没有提出异议,但是卷宗里面没有任何收货单签收记录或者是沟通记录能够证明被告认可收到了货物,这个时候,这个事实认定就属于没有证据证明)同样符合《民诉法211条第二项》的再审事由。第二种原审中我方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判决书的认定,(比如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100万,法院认定被告已经支付了80万,但原告在原审中提交了被告出具的还款说明,明确记载仅支付了20万,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对已支付80万的事实认定。明显疏忽了,)[关键证据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三步证据存疑,重点排查伪造的证据情形。如果卷宗里面确实有证据支撑法院认定的事实,我们还要进一步审查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比如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书面合同,那么依据的是一份买卖合同,但是经过核实,这个合同上的原告签名是伪造的,或者盖章是被告私刻的)那么这个时候根据《民诉法211条第三项》就构成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同样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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