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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岩受贿案 本期内容是对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524号“于某岩受贿案”及其裁判理由和指导意义的解读。本案被告人于某岩原系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副厅长,在2002年至2020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受贿5000余万元。其中最核心的争议点在于一套价值1532万余元的别墅。行贿人王某某为于某岩购买该房产时采取了“首付+按揭”模式,直至案发仍有831万余元贷款本金未还清。法律层面需厘清:在这种“贷款行贿”模式下,未还清的贷款应认定为既遂还是未遂?本案裁判确立了精细化的认定规则。首先,关于受贿数额,应以房产整体价值1532万余元认定,因为双方受贿合意指向的是完整的房产。其次,在犯罪形态上,应区分“经济利益”是否真正转移。首付款及行贿人已归还的本金,受贿人已实际获取利益,属既遂;而案发时未还的831万余元贷款本金,受贿人并未真正掌控该部分价值,且面临银行抵押权被行使的风险,故认定为受贿未遂。最后,行贿人支付的利息属其融资成本,不计入受贿数额。这一规则在实务中具有重大意义,尤其是对于辩护律师而言,通过核查房产抵押状态,争取将未还贷款部分认定为未遂,可以直接影响量刑档位,并在追赃退赔时减轻被告人负担。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本案明确了只要实际控制财物,无论是否更名或结清贷款,都已踏红线。精准司法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体现了裁判的逻辑之美。#法律 #刑事案件 #刑事律师 #刑法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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