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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逐条解读(第170条)国资公司党组织履职 第一百七十条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一、新旧法条对比及应对 法条依据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故本条适用于上述四类企业。 旧法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该条款仅原则性提及党组织活动,无具体履职范围、权责及衔接要求,实操性薄弱。 核心差异:新法从“原则性提及”升级为“强制性履职规范”,明确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界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研究讨论”的前置属性,填补旧法权责空白。 应对方法: 1. 修订公司章程,单列“党组织履职专章”,列明前置研究讨论范围、议事规则及与其他机构的衔接流程,报出资人备案; 2. 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置研究讨论清单》,明确具体事项边界; 3. 完善议事衔接机制,签订党组织与董事会、经理层权责清单,避免推诿或越位。 二、权威著作解读核心 本条确立党组织在国家出资公司中的法定领导地位,“研究讨论”属前置把关定向程序,而非替代董事会、股东会的法定决策权,契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党建入企”要求。 党组织履职需紧扣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聚焦“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核心,不得介入日常经营管理细节。 支持公司组织机构行权”是权责边界核心,需通过制度设计明确党组织与治理机构的履职边界,杜绝越位、缺位、错位。 三、实操三步法 第一步:清单化界定范围,严格参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三条,明确前置研究讨论事项: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担保、利润分配、人事任免、改制重组等。材料:制定《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经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及出资人备案,每年动态更新1次。 第二步:规范化履行程序,严格遵循“党组织研究讨论→治理机构决策”流程:事项发起部门提交议题及论证材料→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参会党员在治理机构会议中贯彻党组织意见→会议记录需列明党组织意见及采纳情况 #涨知识 #赚钱 #法律 #热点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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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解读: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程序转换的裁量权,具体解读如下: 一、《程序转换的核心要件》 1.适用前提:当案件在审理中被认为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时(如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或证据繁多等情形),法院应主动依职权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当事人异议权:若当事人认为案件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却错误适用简易程序,可提出异议;法院需审查异议,成立则调整程序或驳回。 二、《程序转换的法律效果》 •程序衔接:转为普通程序后,需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规则和期限。 •效率与公正平衡:该条款旨在避免因程序选择不当导致审理不公,同时兼顾司法资源合理分配。 三、《与二审程序的区分》 需注意本条与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二审处理情形)的区别:前者针对一审程序转换,后者规范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裁判方式(如维持、改判或发回重审)。 四、《实务要点》 •“基本事实不清”的认定:若因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需严格区分一般事实与基本事实,避免滥用发回重审权。 •禁止重复发回:对发回重审后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以降低诉讼成本。 该条款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灵活性与严肃性的统一,既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也维护司法权威。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普法宣传 #党纪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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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解读: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主要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程序及强制措施衔接机制。以下为具体解读: 一、案件审查程序: 1.审查依据: 人民检察院需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2.补充调查与侦查: 若审查认为需补充核实,应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自行补充侦查。 二、留置与强制措施衔接: 1.先行拘留: 对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2.强制措施决定: 需在拘留后10日内决定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4日。 3.期限计算: 决定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三、补充侦查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若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内容综合了法律条文及实务要点,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实际情况。 #刑事诉讼法学 #普法小剧场 #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 #党纪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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