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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61条|解读: 第六十一条利用司法职权,以单位名义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要赞助或者摊派、收取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注: 第61条明确规定了对法院工作人员滥用司法职权、以单位名义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索要赞助或摊派、收取财物行为的处分标准。 •行为性质:该条针对的是利用司法职权实施的不当行为,强调“以单位名义”进行,具有组织性、权威滥用特征。 •适用对象:适用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及行政人员等)。 •处分梯度: 1. 一般情形:记过或记大过; 2. 情节较重:降级或撤职; 3. 情节严重:开除。 •立法目的:维护司法廉洁性,防止法院系统成为牟利工具,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侵害。 【相关背景补充】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发布(法发〔2009〕61号),是规范法院工作人员行为的重要内部纪律规范。 •第61条与第60条(集体截留、使用诉讼费、执行款物等)共同构成对法院财务纪律和权力廉洁性的双重约束。 •若涉及索贿、受贿等刑事犯罪,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等规定,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科普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公益普法 #党纪国法 #普法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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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都是怎么认定的诸城刑事辩护律师为你答疑解惑 诸城刑事辩护律师诸城刑事辩护律师诸城刑事辩护律师 #诸城刑事辩护律师解答 #诸城刑事辩护律师免费咨询 #诸城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 #诸城刑事辩护律师在线一对一咨询 #诸城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在线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具体情形。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会认定为此罪:一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如多次追逐竞驶、因追逐竞驶发生碰撞等;二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即属醉酒;三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四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此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后两种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也按危险驾驶罪处罚。危险驾驶罪属故意犯罪,若行为人主观无故意,则不构成此罪。 王燕,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0年考取的律师资格证书,2000年就开始从事法律服务,2012年起办理的律师执业证书,执业多年来,王燕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讼事务,承办过多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2016年被诸城市妇联聘为妇女维权法律服务团成员;2021年9月被聘为诸城市东鲁学校法制校长,2022年4月被聘为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22年4月取得企业合规师(高级)证书;2023年7月取得社会风险评估师证书。 自执业以来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原则,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和优质高效的服务品质,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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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中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广州刑事案件律师来解答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广州刑事案件律师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代理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推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委托代理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招摇撞骗罪中“情节严重”尚无统一明确标准,司法实践中通常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认定。 从危害后果看,多次进行招摇撞骗,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从行为手段讲,冒充人民警察、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进行招摇撞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招摇撞骗涉及抢险、救灾、救济款物等特殊财物的,一般也认定为情节严重。从骗取的财物数额上,骗取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也会被认定情节严重。此外,造成其他严重政治影响等情形也可认定。 徐晓春律师,执业于广东易启行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案件、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及劳动争议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处理,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的解决方案。秉持“法律不仅是捍卫权益的利器,更是彰显正义与温情的纽带”的执业理念。执业期间,曾多次依法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成功争取不起诉决定及取保候审措施,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人格尊严。当事人评价:靠谱、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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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寻衅滋事罪的常见行为有哪些北京刑事律师解惑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代理 #北京刑事律师分析 #北京刑事律师解答 #北京刑事律师委托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服务 依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常见行为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核心,主要分为四大类,每类行为均需达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标准,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最常见的是随意殴打他人,指无正当理由、无明确目标地殴打他人,致他人轻微伤以上或多次殴打、持凶器殴打,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 其次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表现为无正当理由纠缠、阻拦他人,用侮辱性语言辱骂、以威胁手段恐吓他人,导致他人无法正常通行、工作生活受影响,或造成他人精神恐慌。此外,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也属于常见情形,比如强行索要他人财物、随意损坏他人财物、无故占用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侵犯他人财产权益。 最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也构成寻衅滋事罪,比如在商场、车站、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喧哗、闹事,影响正常经营、通行秩序,引发群众恐慌。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该罪,需结合行为的情节、后果及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综合认定,提醒公众切勿因一时冲动实施上述行为,避免触犯刑法。 北京郭立锋律师 律所: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社会职位:北京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曾任北京检察机关负责案件审查起诉的资深检察官多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北京律师协会第十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律师。 擅长领域:对刑事案件所涉及的核心关键问题的产生及其运作变化规律有着深刻、独到的认识,具备成功刑事辩护所需要的独特技能、经验和其他条件,谙熟刑事辩护的要诀。 用户好评:从事刑事辩护18年来,经手案例数百起,凭着精湛的刑法专业知识和丰富独到的经验、资源,无罪辩护成功案例16个以上,罪轻辩护成功案例众多,深受社会赞誉,获赠大量锦旗。当事人的普遍评价为“专业精湛”、“责任心极强”、 执业特点:受人之托,必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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