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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跑执行 人财两空 追加被执行人系列之十六 债权人“抢跑”,最高法:此路不通! 大家好,我是执行福尔摩斯孙阔律师。 今天跟大家分析的这个案子,非常典型, 清楚的讲解“被执行人”和“担保人”都出事时,债权人应该怎么办, 以及法院会如何处理。案件的基本脉络是这样的:李某欠杨某130万,法院判了。在执行阶段, “某甲公司”的企业作出《担保承诺书》,说愿意为李某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按说,这时候债权人杨某心里应该踏实了,多了一个还款主体。 但事情很快起了变化。2018年6月,法院受理了某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就在破产程序中, 2018年9月,杨某向执行法院申请,要求追加某甲公司为被执行人。锦州中院和辽宁高院都裁定追加。 但最终,这个裁定被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地撤销了。 最高人民法院的理由直指核心。依据《企业破产法》有明确规定,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执行程序就必须中止,所有债权人都必须去破产管理人那里统一申报债权, 由破产法院来集中处理。这背后的法理是公平清偿,防止个别债权人“捷足先登”,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杨某要求追加,本质上就是要求某甲公司对他进行“个别清偿”, 这直接违背公平清偿的基本原则。所以,他正确的做法不是去执行程序里“加塞”, 而是应该以担保债权人的身份,去向某甲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果对申报的债权有争议, 那也应该去受理破产的法院打官司,而不是在执行程序中解决。你清楚了吗? 赢了官司,拿不回钱,请关注执行福尔摩斯。#北京阔达律师事务所执行猎鹰团队#北京执行专业律师#执行福尔摩斯孙律师#@多财多亿 @今生有约 @诚和泰来捌自助台球俱乐部。 @Victor秋 @高凤兰lawyer @曹锦律师 @北京阔达_法度人生 @吴郡陆氏江南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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