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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我发了一个关于执行阶段查封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资产的视频,很多朋友在评论区留言说都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凭什么要查封配偶的资产,今天来回答下这个问题。问这个问题朋友一定是混淆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首先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被执行人就应当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只有配偶一方,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名下的正常资产自然都是可以执行的。而我说的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资产,是基于婚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理,既然是共同财产,尽管在配偶名下,那么被执行人就有一半的份额,根据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就是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查封的,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也有案例支持,明确说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所以不要觉得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就可以高枕无忧,更不能认为配偶名下财产就绝对安全。 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我会尽量为大家解答。 我是刘律师,记得关注。 #烟台律师 #烟台执行律师 #烟台强制执行 #欠钱不还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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