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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首饰行业商标侵权:足金首饰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8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该珠宝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黄金柜台内陈列销售的1款“足金玛瑙颈饰”,其红色四叶草造型与“ ”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珠宝首饰)及其正品吊坠核心设计元素高度相似,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商标授权文件。执法机关当场扣押了该商品。 二、主要违法事实与定性 1.侵权行为认定: 执法机关认为,该饰品的外观与“ ”的注册商标在四叶草形状、外圈镶边、整体轮廓上无明显差异,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形。 2.商品详情: 饰品为纯金镶嵌玛瑙,重4.63g,现场标价(按金价+工费)为6047.49元,但截至被扣押时尚未售出,无销售记录。因此,本案的违法经营额认定为0元。 3.进货与合规审查: 饰品由当事人运营总监于2025年7月从深圳市场个人购进,进货价约3500元。当事人提供了银行转账回执,但无法提供进货单、合同等详细凭证。 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审查供货方资质及商标授权,店内也无商品上架审核制度。执法机关认定,其作为专业珠宝零售商,未尽到合理的商标合规审查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三、处罚决定与理由 1.法律依据: 违法定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处罚条款: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因违法经营额为0元(不足5万元),适用“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从轻处罚的理由: 初次违法:经查,当事人无同类违法记录。 积极配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无阻挠行为,如实陈述并提供材料。 主动整改:在案发次日即对店内所有饰品开展全面商标合规自查,未发现其他侵权商品。 鉴于以上情况,依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等,决定从轻处罚。 3.最终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元)。 2)对侵权商品的处理:在执法人员监督下,由当事人回收处理(需消除商标特征),而非直接销毁。【宿埇市监处罚〔2026〕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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