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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步1周前
《民法典》第1161条 条例原文: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案例:本案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借款人舒某乙生前向银行借款,未按期偿还,其于2024年离世,截至逾期核算,拖欠银行本息合计135964.92元。舒某乙的法定继承人刘某与舒某甲二人实际继承遗产总额超34万元,包含职业年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公积金以及案件执行款。银行起诉要求二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欠款,同时承担维权支出的4800元律师费以及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借贷合同合法有效,继承人已实际取得遗产,判决二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一审法院认为舒某乙欠款系因死亡客观导致,并非主观故意违约,因此驳回银行主张的4800元律师费诉求,仅判令继承人承担案件受理费。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丽江市中院二审予以改判,维持本息清偿的原判内容,撤销一审驳回律师费的判项,判令两名继承人在34万元继承遗产范围内,另行承担4800元律师费及二审诉讼费用。 该判例具备关键司法参考意义。判决明确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范围,不仅包含借款本息,合同约定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同样纳入清偿范围。同时明确,债务人身故无法履约不能成为免除合同违约责任的依据。确立了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继承人接受高达34万元遗产,就必须在遗产限额内完整承担对应债务,既保护金融机构的合同合法权益,也警示民众继承遗产便需要依法承担附带债务责任。#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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