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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卖酒给孩子饮用,孩子溺亡负赔偿责任#餐饮 #喝酒 #溺亡 #戏水 #未成年 周末15岁胡某和14岁蒋某,到餐厅庆祝生日,二人在餐厅买了啤酒饮用,每人喝了两瓶啤酒后,陈某来了。三人又喝了四瓶啤酒。后,三人外出玩耍,遇见其他小伙伴,几人一起到湖边泡脚戏水,但胡某不慎后仰溺水,众人救援未成功,胡某溺亡。胡某父母起诉餐厅、学校、其他几个同伴和他们的父母赔偿。 因胡某溺水时是初中二年级学生,已接受学校日常安全教育。聚餐时胡某主动提议饮酒,饮酒后胡某实施了下湖戏水等危险行为,下湖戏水也是由胡某提议。胡某对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父母作为监护人, 日常就有放任胡某饮酒的情形,事故发生在周末放假期间,疏于对胡某的管理教育,未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对胡某的溺亡自行承担90%。 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餐厅作为餐饮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向未成年人售酒,具有明显的违法性;餐厅既未通过要求酒水购买者出示身份证件等方式审慎判断其未成年人身份,也没有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还放任未成年人在餐厅内饮酒,具有明显过错。餐厅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增加了未成年人酒后下湖戏水造成人身损害的风险,是导致其溺亡的间接原因。结合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认定餐厅对胡某的溺亡承担6%的责任。 其他几个同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胡某下湖具有危险性,没有制止胡某下湖的危险行为,未能尽到相互照顾、提醒的义务,对胡某的溺亡应承担责任。学校在日常教学管理中,已经履行教育机构职责,对学生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并完成安全日志、教学笔记等工作,因此学校没有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餐厅承担6%的责任,几个同伴考虑组织情况、参与度和救援行为分别承担1%、0.8%、0.4%、0 .6%的责任,并由各自监护人承担。胡某父母和餐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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