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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共有房屋分割#涉案家庭共有房屋能否分割? 甲、乙系夫妻,丙系二人婚生女儿。2016年,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购买案涉房屋,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甲乙共计享有1%所有权份额,丙享有99%所有权份额,丙所占房屋份额远超出其实际出资份额。 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引发纠纷,丙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案涉家庭唯一住房,主张通过折价补偿方式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并要求甲、乙搬离该房屋。 本案历经多级法院多次审理,法院以丙的诉求损害父母基本居住权益与安宁生活权益,违背社会伦理孝道及公序良俗为由,一审、二审、再审均驳回丙要求分割房屋、独占房屋全部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1. 案涉房屋系父母与子女共同购置的家庭唯一居住用房,兼具家庭生活保障、父母养老居住的特殊属性,与一般商业投资性房产性质截然不同。 2. 案涉房屋按份共有登记中,子女享有的权属份额明显超出自身实际出资数额,超额份额部分依法认定为父母基于亲情、帮扶子女的无偿赠与,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3. 子女起诉要求分割家庭唯一住房,强行要求父母迁出房屋、独占全部产权,违背尊老敬老的传统家庭伦理,严重侵害老年人基本居住生存权益,违反公序良俗,依法不予支持。 4. 针对家庭共有唯一住房,在无其他居住安置条件、分割房屋将严重侵害父母养老居住基本权益的情形下,不得随意裁判分割处置。 参考案例编号:2025-16-2-05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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