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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振刚9月前
前面讲过执行三板斧或者说破解执行的三把钥匙,其中之一就是针对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案件,需要采用扩主体的方式,扩大执行主体范围,进而增加执行回款概率。 那么扩主体通常是追加股东,实践中追加股东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在执行程序中选择直接追加股东,由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再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追加股东针对裁定提执行异议之诉。 二是针对股东另诉的方式。也就是重新到立案庭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还款责任,案由叫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这两种方式殊途同归,最终的结果都是让股东承担还款责任,但两种方式各有利弊。 具体讲,第一种在执行程序当中直接追加的方式简单、快捷,只需要写个申请书提交给执行法院,由执行裁决的法官作出追加或者不追加的裁定即可,之后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服或者被追加的股东不服都可以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但这种方式呢,容易造成股东逃债,因为执行法官会将你的追加申请交给被追加的股东,股东知道这个事情之后就很容易提前转移财产,这样即便最后结果是追加了,但财产已经没有了,想找还得再费一番功夫。 第二种方式采取另诉的方式呢,可以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这样就能够避免股东逃废债,也能够在保全的基础上逼迫股东跟自己和解,有利于更快实现债权。 但这种方式呢,也有一个弊端,就是诉讼费比较高,是根据标的额进行计算的。对于经济不太宽裕的当事人来讲这种方式有一定的劣势。 但话说回来,采用第一种方式,如果后续申请人对裁定不服需要提执行异议之诉的话,其实也是需要交诉讼费的,也是根据标的额来交的。所以其实我个人觉得如果有能力的话,其实第二种方式可能更合适。#法律 #律师 #干货分享 #执行律师#北京律师 #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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