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 一、基本概况 东京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是1946–1948年,二战后同盟国在东京对日本甲级战犯的国际刑事审判。 时间:1946.5.3 – 1948.11.12(历时2年半) 地点:东京旧日本陆军士官学校礼堂 组成:11国法官(中、苏、美、英、法、加、澳、新、荷、印、菲),澳大利亚韦伯任庭长,中国法官梅汝璈。 二、审判对象与罪名 被告:初始28名甲级战犯;审判中2人病死、1人精神失常,最终审判25人。 核心罪名(55项): 破坏和平罪(发动侵略战争) 战争罪(虐待战俘、屠杀平民等) 违反人道罪(大屠杀、“慰安妇”、细菌战等) 三、关键过程 开庭818次,证人419人,书证779份,证据4336件,庭审记录4.8万页,判决书1213页。 中国团队重点指控:**南京大屠杀、九一八事变、七七事变、细菌战(731部队)**等侵华罪行。 四、判决结果(1948.11.12) 7人绞刑(1948.12.23执行): 东条英机(首相、战争元凶) 土肥原贤二(“东方劳伦斯”,侵华阴谋家) 板垣征四郎(九一八主谋、侵华日军总参谋长) 松井石根(南京大屠杀总指挥) 广田弘毅(唯一文官战犯,前首相) 木村兵太郎、武藤章(南京大屠杀主犯) 16人无期徒刑:如木户幸一、平沼骐一郎、小矶国昭等。 2人有期徒刑:重光葵(7年)、东乡茂德(20年)。 五、历史意义 法律意义:首次将“侵略战争”定为国际法犯罪,确立“个人对战争罪行负责”原则,奠定现代国际刑法基础。 历史清算:系统揭露日本军国主义侵华及亚洲暴行,南京大屠杀、731部队等罪行被永久钉在耻辱柱上。 警示价值:震慑侵略势力,维护战后国际秩序;否定东京审判=为侵略翻案。 六、争议与局限 未追究天皇裕仁及部分财阀、731部队核心成员责任(美国出于冷战考量豁免) #东京审判 #日本战犯 #铭记历史 #铭记历史勿忘国耻 #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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