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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五一酒桌闹剧:为虚无面子砸碎自家安宁 五一假期,本是家人团聚的温馨时光,浙江宁波一户人家却上演了一场令人唏嘘的家庭闹剧。一场持续四个多小时的酒局,从午后畅饮到傍晚,烟雾缭绕、喧哗不断,彻底打破了假日的宁静。 事件的导火索看似简单:身着睡衣在卧室休息的妻子,多次请求丈夫关上正对酒桌的房门,以保隐私与清净。这本是合理且基本的诉求,却成了冲突的起点。丈夫非但没有理会,反而觉得在朋友面前“丢了面子”。在场的几位朋友不仅无人劝阻,甚至跟着起哄取笑,全然不顾女主人的尴尬与难堪。妻子的忍耐与体谅——默默收拾餐桌、主动制作柠檬水解酒——换来的却是丈夫变本加厉的轻视和酒后失控的暴怒。最终,丈夫砸门闯入,矛盾彻底激化,夫妻二人从卧室扭打到客厅,家丑外扬,沦为旁人谈资。 这场闹剧,撕开了酒桌文化下最丑陋的一面:边界感的丧失与“面子”的异化。 酒桌本应是联络感情的场合,却常常异化为展示权力、测试服从的舞台。在这场闹剧中,丈夫将“在朋友面前逞威风”看得比尊重妻子更重要;而所谓的朋友,则享受着看客般的乐趣,缺乏最基本的边界与尊重。这恰恰折射出某些酒桌文化的深层弊病:它通过“面子”、“人情”等软性绑架,迫使个体在不对等的关系中做出妥协,甚至牺牲家庭和睦与个人尊严。 真正的体面,从不在推杯换盏的吹捧里,也不在对外人虚荣的维护中。它源于对家人的呵护、对底线的坚守。为了几口酒和那点虚妄的面子,将最亲近的人置于委屈与难堪的境地,甚至亲手毁掉家的安宁,是最大的糊涂与不值。 家的温度,需要共同守护。别让酒桌上的喧嚣,淹没了枕边人的轻声诉求;别为虚无的面子,砸碎了实实在在的幸福。 关注我,一起看清生活真相,守护平凡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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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强奸案 ——对“违背妇女意志”的审查判断 关键词 刑事 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志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酒后至江苏省盐城市某娱乐会所,在该会所包厢内与该会所员工陈某某(被害人,女)喝酒娱乐。 次日凌晨,陈某某起身前去包厢卫生间,李某某即跟随陈某某至卫生间 ,强行与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月19日下午,陈某某报警称被李某某强奸。经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次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以 (2019)苏0991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以(2019)苏09刑终7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陈某某意志。经全面、综合考量全案事实、证据 ,足以认定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理由如下 : 一、李某某与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陈某某陈述李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在陈某某身体多部位及李某某棉毛裤裆部内侧均检出陈某某和李某某的DNA,证人孙某某、戴某某均证实事后陈某某向二人讲述被李某某强奸,李某某侦查期间多次稳定供认其与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二、李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违背了陈某某的意志。陈某某陈述在包厢卫生间内被李某某控制、拉拽内裤,强行发生性关系;李某某供述其拽陈某某内裤,强掰陈某某双腿,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鉴定意见、伤情照片证实陈某某全身多处瘀斑,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某明确陈述其不愿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系被强迫;李某某亦供述发生性关系时陈某某并不愿意,一直在哭。 三、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李某某一审当庭翻供称不记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辩护人提出李某某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存在侦查机关诱供可能。经查,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讯问中李某供述自然、流畅,前后供述稳定一致,不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李某某的有罪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等在案证据相互印证,无矛盾之处;李某某翻供无合理理由。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强奸犯罪中,在案发环境相对封闭,行为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应当全面、综合考量全案事实、证据 ,进行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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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强奸案 ——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强奸罪 婚外两性关系 违背妇女意志 基本案情 2018年七八月,被告人文某(已婚)与被害人张某(女)发展为情人关系,文某陆续给予张某钱款使用。文某的妻子余某发现文某、张某的婚外两性关系后,于2020年10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钱款。同年12月,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向余某返还14万余元。2021年1月11日上午,文某到江西省进贤县某小区张某家中。在张某要求文某解决返还余某钱款之事时,文某抓住张某双手,脱掉张某衣服,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尔后,张某抓打文某,文某亦殴打张某脸部等处。文某、张某先后拨打电话报警。案发后,文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张某对文某表示谅解。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以(2021)赣0124刑初 3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在婚外两性关系中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经查,依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文某违背被害人张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具体理由有: 一是,据张某陈述,文某于案发当日到其家,抓住其手部、将其控制,脱掉其裤子,其用右手拉住内裤时又被文某撕掉内裤,反抗未果后 文某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其抓打文某并报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显示,张某的右手腕关节外侧见皮下出血 ,左手掌和手背处见擦挫伤,张某的内裤臀部位置呈破损状,与张某陈述的手被控制、内裤被撕掉的情节印证。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文某违背张某的意志而发生性关系,文某关于张某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辩解不能成立。 二是,文某、张某对案发时二人是否已结束情人关系有不同说法 ,文某称此时二人仍是情人关系,张某则称二人已结束情人关系三月有余。即便如文某所言,文某、张某之间也并非合法的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二人相互不承担婚姻附加的性义务,也不负有已形成事实婚姻状态所推定的性义务。同时,尽管文某、张某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违背婚姻法和公序良俗,具有不法性,但并不影响张某享有性自主权。 综上,被告人文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据其犯罪行为及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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