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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报道60分】电动自行车“好意同乘”出事故 法院这样判 同事之间顺路搭车,本是出于好意互助,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参照适用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明确了电动自行车搭载引发事故的双方责任边界。一起去看看吧...... 案情回顾 某日,李某骑电动自行车,无偿搭载同事陈某上班途中,车辆撞上道路护栏,造成陈某左膝髌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本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后,陈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是否构成好意同乘、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展开激烈辩论。 法官说法: 本案的关键是好意同乘的法律适用与非机动车安全规则的结合。核心焦点有两点:第一,电动自行车无偿搭载同事,是否适用民法典“好意同乘”减责规则;第二,搭乘人与驾驶人各自过错如何认定。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原、被告均为成年人,双方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同时,被告系无偿搭载,属于善意互助,参照好意同乘条款,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规则的核心,是鼓励善意、保护互助、厘清责任。 首先,好意同乘不是免责金牌。它是“减责”而非“免责”。驾驶人只要允许他人搭乘,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违规载人、超速、分心驾驶等,都要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其次,电动自行车不能随意搭载成年人。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成年人本身就属于交通违法,双方都有过错。 最后,这几种情况不能减轻责任:驾驶人酒驾、毒驾、无证驾驶、故意肇事,或者车辆属于营运性质、搭乘行为是有偿收费,都不适用好意同乘减责规则。在此提醒大家:善意互助值得提倡,但安全与守法是底线。拒绝违规搭载、拒绝强行乘车,别让一次方便,让善意变成纠纷与伤害。#你好天津 #点赞天津 #美丽红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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