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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看手机莫名进账5万,马上给主播打赏了构成什么罪》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刑法中的“条件说”,若没有丁的敲诈勒索行为,陈某不会产生恐惧心理并实施汇款行为,因此丁的行为是陈某处分财产的直接诱因。即便陈某误将3万元汇入另一诈骗犯账户,这一介入因素并未中断丁的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丁的敲诈勒索是既遂还是未遂? 这取决于对“既遂”标准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控制说:行为人必须实际取得或控制财物才构成既遂。 在本案中,丁未收到款项,也未指定第三人收款,因此不构成既遂,属于未遂。 失控说(主流观点):只要被害人因受骗而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即构成既遂。 陈某已将钱汇出,失去控制,应认定为既遂。 目前多数观点倾向于“失控说”,即丁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但因未实际获益,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 张三将误汇的5万元用于打赏主播,是否构成犯罪? 张三的行为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若张三明知该笔资金为他人误汇(无合法依据),却立即消费、拒不返还,属于不当得利,民事上需返还。 若其主观上明知是赃款或非法所得,仍予以挥霍,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312条)。 若张三与丁或主播存在共谋,则可能构成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至于打赏行为本身,若主播明知资金来源非法仍接受高额打赏,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认定其不适用“善意取得”,相关款项可被追缴。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考 #法考备考 #抖来学法 #普法微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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