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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逾期提交证据,我不质证行吗?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对方超过了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才提交证据,自己就有权不予质证,法院也不应采信该证据。这种认识是否正确? 先说结论:对于当事人一方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为由而不予质证,人民法院能否采信该份证据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答复是:该理由不能成立。 具体分析如下。 1. 区分不同过错程度,适用不同后果 · 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决定是否采纳。如果与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同时可对逾期举证的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 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人民法院应当采纳该证据,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2. 不能以“逾期”为由拒绝质证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关联进行质证,而不能仅以举证逾期为由放弃质证。否则,放弃质证的一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 “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含义 所谓“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是指逾期提供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具有证明价值。这里的“基本事实”等同于“要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对逾期提供证据的证明价值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能仅凭当事人的主张来确定。 4. 法院组织质证即意味着程序合法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要求一方当事人对对方逾期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这说明法院已组织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此时,另一方当事人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这本身只是一种质证意见(即认为该证据不应被采纳的意见),并不能否定法院已经组织质证的事实。法院仍可根据该证据与基本事实的关联性,决定是否采信。 综上呢,建议大家:不要轻易放弃质证:即使对方逾期提交证据,也应认真发表质证意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角度进行反驳。放弃质证等于放弃了反驳的机会,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提出逾期异议:可以在质证意见中明确指出对方逾期举证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对逾期举证行为予以训诫、罚款,但不影响对证据实质内容的质证#青羊区律师 #律师教你打官司 #成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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