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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救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60日内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点解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做了严格规定,包括要求必须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法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约谈申请执行人等。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不是案件执行的终结,更不是申请人权利的终结。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法院作出的终结裁定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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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透“终结本次执行”前两项!👀我们讲过,想要终结本次执行,必须满足第一条规定中的5个条件,这5个条件不再赘述,我打算给大家把这5个条件一个一个给讲透。 📚今天先讲前两项。 📌第一项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这个可不是说我们某院直接给被执行人把财产报告令发出去即可,更重要的是要完成第二条规定的这些工作内容。 📌第二条规定: 📌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这里我重点强调一个词是应当,在司法考试中是非常重要的考点,大家重点体会一下这两个词的区别。如果法条里边用的是可以的话,那某官有权利给你做,也有权利不给你做。那么应当的意思就很明确了,就是必须给做,否则即是违法行为,没有给某关选择的空间。 📌我们继续往下讲: 📌第一,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 📌第二,对被执行人的报告财产予以核查; 📌第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的,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要起动刑事责任追究。 📌而且以上这些工作是应当记入卷宗的,所以以上这些工作最终到底有没有完成,是要在执行卷宗中体现出来的,这也是我跟大家讲,如果你的案件中本了,回头一定记得调一下执行卷宗,看一下里面的内容。这个执行卷宗非常重要。 📌接着我们看第二款: 📌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这里面的关键词是什么?符合条件的才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什么是符合条件的呢?咱们来看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执行的; 📌第三,虚假诉讼、隐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 📌第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第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第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况,就可以列入失信,但是大家有没有发现一个问题,这条第一条里面的第一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是不是特别像拒之罪的条件,怎么才能证明人家有履行能力呢?其实现实中是很难证明的,如果能证明的话,我直接走拒之罪不好吗?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纳入的期限是多久呢?两年。 📌这个第二条里边写的很清楚,只有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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