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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社保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认定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这一政策旨在保障特定历史时期参保人员的社保权益🤝,确保其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范围 1、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1)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前,经劳动部门正式招工录用的固定职工,其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养老保险并轨改革前)的工作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2、复员退伍军人🪖 军龄可计入视同缴费年限,需提供入伍、退伍等相关档案材料📄。 3、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在农村插队劳动的时间,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4、其他特殊Qun体👥 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如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等。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条件 (1)档案材料齐全📂 需提供招工表、转正定级表、工资表、调令等原始档案材料,证明连续工龄。 (2)无中断或开除记录❌ 因个人原因离职、除名、开除公职的,相关年限不予认定。 (3)符合政策实施时间🕒 需在当地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且连续工龄未中断。 三、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方式 1、按月累计📈 视同缴费年限按实际工作月数累计,精 确到月。 2、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相加,作为养老保险缴费总年限,用于计算养老金💰。 四、视同缴费年限的作用 1、增加缴费年限📊 提高养老金待遇,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基数越高。 2、享受过渡性养老金🎁 部分地区对视同缴费年限人员发放过渡性养老金,弥补个人账户积累不足。 3、保障社保权益🛡️ 确保历史时期参保人员的社保权益连续性。 五、注意事项 1、档案材料保管🗂️ 需妥善保管个人档案,避免遗失或损坏,影响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2、政策差异🌍 不同地区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政策可能存在差异,需以当地政策为准。 3、及时办理⏰ 退休前需提前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确保养老金待遇准确核算。 #社保 #视同缴费 #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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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劳动关系建立日 = 实际用工之日,而非合同签订日。若双方在用工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经济补偿年限起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年限起算点为实际用工之日,非合同签订日。 "空挂资质"不构成用工:若劳动者仅将资格证书挂靠在用人单位,但未实际提供劳动、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则不构成实际用工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须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是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一、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范围广泛 用人单位须主动告知的信息涵盖六大类: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此外,若劳动者主动要求了解其他与工作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也须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是主动义务,无需劳动者询问即应主动告知。 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范围受限 劳动者仅须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实说明,超出此范围的问题,劳动者有权拒绝回答。用人单位不得以行使知情权为由,要求劳动者披露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信息(如婚姻状况、生育计划、家庭财产等)。 三、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若劳动者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作虚假陈述,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解除劳动关系。反之,若用人单位以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事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未告知与工作无关的过往病史),则属于违法解除。 第九条:本条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的三种违法行为: 扣押证件(居民身份证及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其他证件)、要求提供担保、以任何名义收取财物。 变相违规行为亦属违法: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培训费""服装费""风险抵押金"等名义变相收取财物,此类行为同样违反本条规定。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责令限期退还,并处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依照上述标准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的适用时间范围并非仅限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而是覆盖整个用工过程,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亦不得实施上述行为。#劳动合同法 #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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