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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新规 来源:海关总署于2026年5月6日公布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4号),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1.申报与验核:收货人或代理人需如实申报,随附材料;进口化妆品须完成特殊化妆品注册或普通化妆品备案,海关通过电子数据比对验核。 2.检验要求:依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无相关要求的,参照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外标准。 3.检验地点与方式:一般在申报目的地检验,海关总署可指定其他地点;实施现场检验,必要时抽样送有资质的实验室检验。 4.标签与结果处理:海关验核标签(具体由总署规定);检验合格的出具证明;安全、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责令销毁或退运,其他项目可技术处理后重检,仍不合格的销毁或退运。 5.特殊情形:进口商需记录进口信息(保存期至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不足1年的保存2年);注册/备案样品、企业自用非销售样品(合理数量内)免予检验,但需记录流向(保存2年);外交机构公务用品免予检验(必要时查验);境外疫情疫病影响安全时实施检疫。 二、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1.标准要求:符合进口国(地区)标准或合同要求;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要求的,由总署指定标准。 2.企业责任:生产企业需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3.检验流程:在生产地检验(总署可指定其他地点);出口前生产企业/发货人需申请检验并随附材料;海关实施现场或实验室检验(同进口流程)。 4.结果处理:检验合格的准予出口(进口国要求时出具证书);不合格的需技术处理后重检,仍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5.特殊情形:来料加工复出口化妆品,若能提供符合复出口国法规/标准的证明,来料免予我国标准检验,成品按进口国标准或合同检验;境内疫情疫病影响安全时实施检疫。 三、监督管理 1.抽查与监测:对非必须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抽查检验;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并制定计划。 2.风险处置:发生安全问题或境内外风险时,可采取增加检验项目/频次、发布预警、暂停进口等措施;严重风险时总署可直接采取紧急措施,风险变化时可调整措施。 3.责任报告:生产经营者发现安全问题需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海关报告。 4.信用管理:对进口收货人、出口生产企业/发货人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措施。 5.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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