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某、董某二人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室成立太原市腾达远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由董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闫某担任监事,雇佣被告人牛某1担任客服人员。2023年9月至2024年6月,被告人闫某为非法获利,通过在网上与“星域网络”等30余个“拉新工作室”合作进行抖音、快手账号代实名认证活动,被告人董某负责帮忙推荐业务,被告人牛某1按照闫某的安排与上下线进行对接,具体模式为:“客户”将未实名的抖音、快手账户以每个50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闫某等人,闫某等人每个账号抽取10-30元不等的价格后将该抖音账号转发给上线“拉新工作室”,“拉新工作室”再组织人员使用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及人脸认证等将该账号进行实名认证。截止案发,被告人闫某、董某等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79029元。被告人闫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元、董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牛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19505元。被告人闫某、董某、牛某1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董某、牛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某、牛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董某、牛某1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董某、牛某1积极退缴各自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董某、牛某1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另外,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董某、牛某1积极退缴各自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为诚恳,且无前科劣迹,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均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接码 #拉新 #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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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沟避坑攻略 #黄龙九寨沟避雷 九寨沟旅行找旅行社被坑全过程 《九寨沟避雷》旅行社承诺的准四酒店,实际住进“准三钻”脏乱差酒的全过程。 我们从北京出发先去的四川乐,一家三口人自由行,游玩后想去九寨沟,因为没去过就,“包包”AI了一下,于是推荐了某平台电话,沟通后加了一个名字“金牌,导游,芊芊”的绿泡泡,说我们三人只能临时成团,私人订制,他们提供,出行(车),酒店,景点门票,服务,因临时成团,价位较高就给我们报了价(798)这还是折扣价,因为我们这时候已经在高铁上,并且马上到九寨黄龙站了,于是就先交了定金三百,并安排了司机准时到站接到了我们,在我们去酒店的路上我就把余款2040元交了,(安排的本地土著司机很好很热情)我们到达酒店后先问的前台服务员,放假有供暖吗?说有空调,没有其他,我说冷怎么办,她说可以加被子,因为天气原因九寨沟很冷,进房间,打开空调半小时还是很冷,这时就发现,房间真的是脏乱差,地上有一团毛发,地板纸巾一擦,全是油泥,于是打电话并拍照给那个导游小姐姐问她这就是准四酒店吗?于是她说这是当地三钻,准四酒店……还说这是很良心的酒店了……酒店安排服务员很敷衍的把毛发打扫了一下,就走了,因为前一天爬了峨眉山,这又赶了一天路,很累就没去计较太多,就赶紧叫了外卖吃点东西休息了(床上也发现毛发因为累就没拍照),第二天,起早我们就去九寨沟景区游玩了,离开酒店前,去前台告知要求打扫卫生,结果我们晚上回来,请看图,地上还是跟前一天晚上来一样的…… 我都拍照录像了,今天我都懒得跟旅行社的人沟通!直接把整个过程爆出来让大家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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