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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零成本 以造谣的方式控诉抄袭,即使是路人都不会看得过去,这样的行为实在恶劣,我不知道你想证明什么,总之不是为了尊重原创和正义。 这件事时隔多年被再次翻出来只能说明从来都没来没有解决过,这个反盘公布到现在将近7年,未必有100个人将他全部看完,尤其伪装粉更是脑子一扔就跟风,全是复制粘贴和造谣传播。在我上个评论区我也看到,当年并非所有人都信服原盘,甚至两本都看过的正常bl姐也表示不像。 七年时间并不短,而这7年,伪装粉都在利用舆论利用造谣去指控去网bao,去打压白日的作者,角色和读者,甚至是打压整个言情圈。比如:一个人拍自己的书柜里面只要出现一本《白日》就会被喷成筛子,就会被说打复活赛,又比如作者开新文只写了简介就被鉴抄几本,还有相关的rn言论我就不多说了,你们根本不是追求正义,你们就是仗着人多,就是喜欢80别人。想把黑的说成白。 还有在这之前白日梦我一直没打复活赛,即使是还有人喜欢也是藏着喜欢。你们一直在叫什么?一直在装可怜什么?反观《天使之城》,抄袭+rn,如今在林奕含祭日发作品,还配上挑衅的文案,依旧收获几万的点赞,还有小腿毛维护,你不是尊重原创哈,你就是爱gay,无论做了什么你都包容,你就是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对于名誉权有关,栖见只能打名誉权,不能打著作权,而打名誉权就是针对做盘者的诽谤,当他做的调色盘不成立,就已经构成诽谤,所以才能打赢。对面是wcn所以判决书不能发表,普通人也无法通过网络查询。其实说再多都不如你让木瓜黄去告栖见,拿出胜诉判决书。 对于木瓜黄我没看出体面在哪,你mgh这种事儿也不是第一次干了,我不信她什么都不知道,就这样看着自己庞大的低龄粉丝群体去网bao,去控制舆论。一点都不加以管控,如果体面就是让亲友被网bao7年的话,那这个体面你拿过去。 对于还在喜欢白日梦我的,我告诉你,不用藏着掩着了,大胆做二创,大胆发,他们越不想看到什么,你就越干什么,不是叫了几年白日梦我打复活赛吗?不真打复活赛都对不起他们这样说 (这里再提一下我的看法,校园文基本都是那种套路,从我作为写手的角度出发,与其刻意和别人这么多点写一样的,不如自己想怎么写怎么写,完全犯不着连校园文都抄,校园文又没难度) (抄袭的界定我觉得还得有创新性,如归山玉《师弟》结合中国星宿创造新的修仙体系,那么在她后面和她写一样的大概率是抄了) #反bl #反原耽 #造谣 #网暴 #白日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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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口头承诺不要赔偿,但还是判公司赔钱了,为什么? 📌 案号:(2026)沪01民终4051号 🏛️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未列明(发布日期为2026年4月30日)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 基本事实: 汪某于2016年3月14日入职某(上海)有限公司。2025年4月16日,某公司以汪某伪造测试数据报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汪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未予支持。汪某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7,799.73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争议焦点为:1.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数据造假事实);2.汪某是否曾放弃赔偿金承诺;3.赔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应包含加班费。 🔍 法院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以汪某伪造数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对话录音,汪某始终未承认数据造假,某公司亦未提供其他充分有效证据佐证,解除缺乏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关于放弃赔偿金一节,汪某虽口头表示接受开除且不需要赔偿,但该承诺系在公司以蒙受巨大损失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作出,且汪某一直拒绝主动离职并拒绝出具书面文件,故放弃赔偿金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关于赔偿金计算基数,汪某工资条已载明加班费系根据加班时长计算,不属于经常性收入,不能计入固定工资计算范畴,应扣除加班费后计算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审核算金额无误,予以维持。 🎯 裁判结果: 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应向汪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7,799.73元;驳回汪某其他诉讼请求。#劳动法 #违法辞退 #劳动仲裁 #职场避坑 #打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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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减少,如何打被迫离职 📌 案号:(2026)沪01民终3035号 🏛️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未载明(发布日期2026-04-30)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 基本事实: 徐某甲于2023年6月29日入职上海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7,200元。但此前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载明月薪暂定35,000元。公司另与徐某甲的父母签订《劳务协议书》,分别向其父母按月支付20,000元、7,800元。自徐某甲入职至2024年5月,公司持续按月以固定总额35,000元向徐某甲本人及其父母账户支付款项,交易摘要为“工资”。2024年6月起,公司单方停止支付超出7,200元的部分,徐某甲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争议焦点:公司支付的超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部分(公司称为“技术服务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以及公司是否应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法院认定: 劳动报酬的性质应结合双方实际履行行为、支付规律、金额稳定性以及款项与劳动者本人劳动的对价关系等综合判断。自徐某甲入职至2024年5月,公司连续、按月、以固定金额35,000元向徐某甲本人或其指定账户支付款项,具有明显的工资性特征。公司主张其中7,200元为工资、其余为“技术服务费”,但未就“技术服务费”对应的具体技术成果、服务内容、考核标准、支付条件等提供充分证据,亦未能合理解释为何所谓的“劳务协议”到期后仍继续按原标准支付。据此认定徐某甲月工资为35,000元。公司单方停止支付大部分款项,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徐某甲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 #劳动纠纷法律咨询 #职场避坑 #被迫离职 #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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