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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妆行业广告处罚:医疗器械 一、违法事实认定 2026年1月,当事人因网络交易违法线索被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在运营上述两家网店时,分别上架了两款医疗器械产品,并在网页宣传图中使用了特定的功效性词汇: 1.针对“医用海藻糖修护敷料”,宣称“补水修护、舒缓敏肌”; 2.针对“医用透明质酸钠皮肤修护贴”,宣称“医美级去痘、舒缓、修护”。 定性逻辑: 上述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其宣传内容必须严格遵循《医疗器械注册证》核准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现场及调查中均无法提供上述“去痘”、“舒缓敏肌”等广告宣传内容的科学依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商品的性能、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无依据,即构成虚假广告。 关键数据: 广告制作费: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制作广告图片,签订两份协议,合计费用400元(已结清)。 违法所得:因证据不足,执法部门无法计算本案的违法所得。 二、处罚依据与裁量逻辑 1.法律依据 定性: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真实性原则)及第二十八条(虚假广告定义)。 2.罚则: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发布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3.裁量情节: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并及时下架整改,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的从轻处罚情形。 4.最终计算:执法机关决定适用最低倍数(3倍)进行处罚,即400元 × 3倍 = 1200元。【厦集市监处罚〔2026〕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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