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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418号“王斌盗窃案”及其裁判理由和指导意义 本期内容是对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418号“王斌盗窃案”及其裁判理由和指导意义的解读。本案被告人王斌曾因抢劫、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14年刑满释放后,剥夺政治权利开始起算。但在2016年附加刑未执行完毕时,他又犯盗窃罪被判刑,法院当时漏判了数罪并罚中的剥夺政治权利。2018年他再次因盗窃被抓,法院再审补判了2年2个月10日的剥夺政治权利。王斌因2018年的盗窃罪在看守所被羁押了6个月,这6个月抵扣了拘役刑期。争议点在于:这6个月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否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明确了核心指导规则: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被羁押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必须暂停。裁判理由指出,“效力”与“刑期”是不同的概念。被羁押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即罪犯仍不享有政治权利,但这期间不能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因为羁押是对人身自由的剥夺,严于附加刑,如果既抵主刑又抵附加刑,无异于“一刑两抵”,违背了刑罚的惩罚目的。实务意义在于,本案澄清了“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的准确内涵,统一了司法机关在处理主刑羁押与附加刑期重合时的计算标准,确保了刑罚执行的公平与严厉性。 #法律 #案件 #刑事律师 #盗窃罪#判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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鹬蚌相争 渔人得利 莫要冲动 老板举报自家公司,神奇吧,本质就是“内讧式作死”,成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案例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2020)桂13刑终111号,需要看详情的可以自己去搜索 故事要从2011年说起:刘某花大价钱买下A公司50.4%股份,成了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公司大小事他一把抓。 本来经营得好好的,结果2014年他把公司承包给了B公司,自己当“甩手掌柜” 转折点是2015年,刘某突然跑到税务局举报:“我公司偷税!” 税务一查,乖乖——2012到2014年,A公司搞“内外两套账”,偷税834万! 还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50多万! 税务局下了追缴通知,公司死活不补税。 2017年案子移送公安,2019年刘某被网上追逃,在珠海被捕! 你没听错:自己举报公司,结果自己成了阶下囚! 庭审定性! 刘某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行为负责”, 工商登记早就写明他是老板,业务也都经由他的手审批,“不知情”纯属撒谎! 法院最终判决: ✅ A公司犯逃税罪、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罪,罚金55万! ✅ 刘某作为直接负责人,判刑3年,罚金30万! 老板为什么要举报自己的公司,这种事情也挺常见的,最大可能就是股东内讧! 承包经营后利润分配不均,刘某想“鱼死网破”举报对方,结果把自己也拖下水 公司财税不合规,就像怀里揣着炸弹,内讧、员工举报、竞争对手揭发,随时可能引爆! 所以说,鹬蚌相争渔人得利,莫要冲动, #彭会计财税 #股权架构 #财税顾问 #企业财务外包服务 #南京注册公司代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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