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家属反馈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窒息病情极其危重,当时生产时,妇产科主任在产妇分娩时在产房翘着二郎腿玩手机,玩忽职守,手机辐射是否会对胎儿的神精系统受损,智力下降产生影响,是否会对胎儿的监测设备产生干扰等疑问,经指导取证后初步评估产妇入院待产后一直存在微小变异及偶发晚期减速,有宫内窘迫的可能,医方未充分纠正宫内缺氧及及时剖宫取胎,存在一定过错。之后委托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产妇于9月5日13时因“停经39+4周,阵腹痛2小时”到被告处待产。入院初步诊断“ 1、孕2产0 孕39+4周 头位临床;中度贫血”,“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等级:黄色”。9月5日的胎监检查报告显示,入院初期13时18分已出现变异减速,13时3分到13时9分、15时46分到16时期间长时间显示微小变异,甚至在20时16分到20时21分期间胎心基线长时间、多次超出160次/分,存在明显的胎儿心动过速。原告于9月5日23时便已签署《产科手术知情同意书》,同意进行剖宫产手术。但直至9月6日0时45分,患儿才经阴道娩出。分娩记录显示9月5日21时30分宫口已全开,9月6日0时45分胎儿娩出,第二产程时间长达3小时15分。患儿出生后转到县妇幼保健院进一步救治,初步(入院)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吸入性肺炎”。治疗一段时间后已无抢救可能性,无耐放弃治疗,于9月30日死亡,死亡诊断为“1、多器官功能衰竭;2、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3、新生儿重度窒息” 鉴定意见: 产妇产程中存在胎先露下降异常,第二产程进展缓慢的情况,属胎儿发生宫内窘迫的自身危险因素。但医方对本例初产妇胎头衔接异常, 第二产程进展缓慢的情况未引起高度重视 未高度警惕胎儿宫内窘迫的发生 产程观察及胎儿宫内安危情况评估不足处理不积极 存在过错。其死亡结局系多因素综合作用所致,如重度窒息继发肺部感染、缺血缺氧脑病、喂养差、严重营养不良、医疗千预不够积极,医方过错、患方自身因素在患儿死亡后果中所起作用相当,难分主次,医方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系同等原因,建议50%。 法院判决: 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及《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的规定,医方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系同等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45%-55%),判决被告卫生院按同等责任中最高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55%比例),赔偿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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