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1:3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20
00:00 / 02:0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4
00:00 / 02:5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0
00:00 / 01:1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44
#案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案例 #甲某系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某村村民,2005年因子女就学,将户籍迁至长春市南关区全安街道。2021年,甲某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却未获得安置补偿。永春镇政府出具《答复意见书》,称其无征地补偿安置职责;甲某随即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责令长春市朝阳区政府依法处理其安置补偿申请。 2022年11月8日,朝阳区政府作出《答复意见书》,以甲某不符合安置补偿条件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甲某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该《答复意见书》,并责令朝阳区政府60日内对甲某安置补偿申请作出处理。朝阳区政府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核心理由:其一,朝阳区政府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实际影响甲某权利义务,具备行政可诉性;现行法律法规未授权行政部门直接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资格认定需综合考量户籍、土地承包关系、集体积累贡献、实际生产生活状况及村委会意见等因素,案涉《答复意见书》径直认定甲某不具备村民资格、不符合补偿条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二,针对历史成因形成的无证房屋,行政机关征收前应依法甄别处置,不得一律按违建不予补偿,案涉房屋未被认定为违建,朝阳区政府主张无安置补偿职责,亦无事实依据。 参考案例:2025-12-3-021-001
00:00 / 01:4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1
00:00 / 03:2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73
00:00 / 00:3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