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管什么?具体具体行政行为vs抽象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12条原文: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53条原文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3条原文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的;(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申请期限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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