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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索赔如何应对:食品标签 一、 关于购买事实的认定:证据链断裂导致退款请求被驳回 原告主张在被告某(经营者)处花费15元购买涉案“刘某乙冻半壳虾某”,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形成闭环: 1.物证与书证矛盾:原告提交的付款记录对应的销售清单品名为“原扇贝”,而涉案食品照片显示为“刘某乙冻半壳虾某”,两者名称不一致。 2.被告否认:被告某明确表示未销售过该产品,且仓库清查无货。 3.举证责任分配: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在缺乏其他佐证(如监控、带包装实物等)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无法确认原告在被告某处购买了涉案产品”。因此,原告要求退还货款15元的诉请因缺乏事实基础被驳回。 二、关于惩罚性赔偿(1000元)的认定:标签瑕疵 ≠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即使抛开购买事实,针对原告主张的“能量标注虚假”及十倍/保底赔偿请求,法院亦未支持,核心理由如下: 1.性质界定:属标签瑕疵,非安全问题 法院查明涉案食品能量标示值(60千焦)与实际计算值(258.5千焦)存在出入,违反了GB 28050关于标签应真实客观的规定。但法院进一步认定,该错误属于计算、标注层面的“标签瑕疵”。 2.法律适用:援引“但书”条款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的但书规定:“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认为: 涉案产品并非有毒有害或腐败变质食品; 该标签瑕疵未影响食品安全(行政机关未认定产品不合格); 该瑕疵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未影响购买决策或食用安全)。 因此,不能仅凭标签数值错误就将涉案食品定性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行政与司法结论一致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此事进行调查,并作出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行政机关的结论(未认定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进一步支撑了法院关于“涉案产品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认定。【(2026)豫0804民初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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