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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集#被害人过错 #故意伤害罪律师 #故意杀人罪判定标准 #寻衅滋事辩护律师 #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刑案减责突破口:被害人过错实务指南二 法官认定被害人过错 主要看这四点! 不是所有争吵、纠纷都能算作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法官在认定时,有一套严格的审查标准,主要围绕四个要素,您可以把它理解为一个“过错成立公式”: 1. 主观要素:被害人“自找风险”。 被害人必须对危险后果有故意或者至少是过失。比如,明知对方脾气暴躁还不断用言语刺激、侮辱;或者本应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激怒对方,却轻率地实施了。 2. 客观要素:行为“太过分”,是犯罪的“导火索”或“助燃剂”。 这是核心。被害人的行为必须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且与犯罪的发生有直接关联。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直接诱发型:行为本身就成了犯罪的直接“导火索”。例如,无端先动手殴打他人、持械挑衅,直接引发了对方的反击。 激化矛盾型:行为像“火上浇油”,让本已存在的矛盾迅速升级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例如,在长期纠纷中,被害人不仅不缓和,反而用极端侮辱性语言、当众羞辱等方式,使对方在极度愤怒下失去理智实施犯罪。 无论是哪种,其行为强度都必须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使对方处于难以理性控制的应激状态。普通的邻里口角、一般经济纠纷,通常不被认定为刑法上的过错。 3. 时间要素:冲突“没冷却”,即时引发。 过错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必须紧密相连,没有明显的时间间隔。如果是吵架后各自回家,过了几小时甚至几天再蓄意报复,那就很难认定是过错直接引发的,可能被视为有预谋的新的犯罪。 4. 因果要素:过错“真推动”了犯罪。 被害人的过错必须实实在在地促使了犯罪的发生或加剧了犯罪的严重程度。两者之间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只有同时满足或基本满足以上四点,法官才可能认定存在“被害人过错”。记住,日常的小摩擦、轻微的失当行为,很难被认定为刑法上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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