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和出生证上的出生日期不同,以什么为准? #法律常识 #律师普法 #民法典 #出生日期 #民事行为能力 大东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拉上自己的亲闺女小莞做担保。担保合同是通过手机进行实名认证和人脸识别后,在线上签订。贷款到期后,因大东未能还款,银行要求小莞还款。小莞找到文律师,经文律师初步分析,认为成年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小莞将要离开时,跟文律师说了一句,身份证上的是农历的生日,出生证明上登记的是公历生日,两者相差一个月呢。 就是这随随便便的一句话,让整个事情有根本性的转机。原来小莞签合同的时间是在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之后,小莞是妥妥的成年人;但按出生证明上的出生日期,小莞还未成年。哪二者不一样时,以哪一个为准呢?根据《民法典》第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也就是小莞的出生日期以出生证明为准,小莞签合同时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为他人提供担保,明显超出未成年人年龄、智力所能理解和承受的范围,小莞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而且银行没有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具有过错,所以小莞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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