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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原副市长吴经建一审获刑10年6个月】(剪辑 李思羽)5月14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岛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书记吴经建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吴经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吴经建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一)受贿罪:2004年9月至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吴经建利用担任青岛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股权分红款拨付、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7万余元。(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8年上半年至2025年春节前,被告人吴经建利用担任青岛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国资委党委书记等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83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经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吴经建犯数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鉴于吴经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及孳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打虎拍蝇 #违纪违法 #反腐倡廉 #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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