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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工亡后胚胎移植出生子女 属于供养亲属可领抚恤金 职工工亡后,通过胚胎移植技术出生的子女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 ——陈某泽诉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给付抚恤金案 入库编号2025-12-3-008-004 / 行政 / 行政给付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2025.03.31 / (2024)苏0812行初46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8.12 裁判要旨 职工生前基于与配偶的共同意愿,通过合法医疗程序保存了冷冻胚胎,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孀通过合法途径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所生的子女,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以职工工亡时子女尚为体外受精卵形态,不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为由,拒绝支付抚恤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 行政 行政给付 抚恤金 工亡职工 胚胎移植 遗腹子女 供养亲属范围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7日,陈某亮与郭某登记结婚。因不孕不育,两人于2019年11月在江苏省淮安市某医院接受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淮安市某医院为两人冷冻胚胎9枚。2019年12月在接受胚胎移植前,陈某亮因工受伤后死亡,并被认定为工伤。因陈某亮死亡,淮安市某医院拒绝为郭某实施胚胎移植,后经诉讼,法院判决淮安市某医院继续为郭某实施胚胎移植。判决生效后,郭某于2020年5月5日接受胚胎移植,并于2021年1月17日生育一子陈某泽。2024年4月1日,郭某在淮安市某医院签署了放弃剩余胚胎的《申明》,剩余8枚胚胎全部销毁。 2024年5月10日,郭某代原告陈某泽向被告江苏省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淮安市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淮安市社保中心认为陈某亮工亡时,陈某泽尚为体外受精胚胎形态,不属于遗腹子,也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职工工亡后,其遗孀通过解冻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怀孕产子能够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故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苏0899工伤不〔2024〕4号《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陈某泽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淮安市社保中心支付陈某泽供养亲属抚恤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2024)苏0812行初468号行政判决:一、撤销被告淮安市社保中心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的苏0899工伤不〔2024〕4号《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二、责令被告淮安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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