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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碰瓷”?一招教你自证清白! 王总最近很头疼。他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板,前几天,公司突然收到了人社局的通知,说他公司项目上的一个工人受伤了,要把他们公司认定为工伤责任单位。王总一查,这个工人根本不是自己公司招的,而是分包商下面一个包工头的工人。 可人社局那边说:“我们查了工地的实名制打卡记录,还有他胸前挂的入门证,上面写的都是你们公司的名字。”王总急了,这不就是被“碰瓷”了吗? 这种情况,在建筑行业特别常见。总包单位为了现场管理和安全需要,通常会给所有进场人员,无论是谁家的工人,统一办理带有自己公司标志的出入证件,并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但这仅仅是一种法律强制规定的、出于安全管理的需要,它并不能直接证明这个工人就是你家的员工。 那么,王总该怎么办呢?要自证清白,关键要拿出证明“你不是他老板”的证据。法律认定劳动关系,看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王总需要向人社局或者在后续的行政诉讼中,提交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虽然对工人有安全管理的责任,但并没有对他进行“劳动管理”。比如: 1. 提供自己公司和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明确用工责任在对方。 2. 让分包商出具工人的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岗位培训记录。 3. 如果能找到当初招聘这个工人的包工头出来作证,那就更有力了。 通过这一系列证据,就能清晰地还原出,真正对这个工人进行管理、支付报酬的,是分包商,而不是王总的公司。这样,才能把这个“锅”给甩掉。 收藏起来,给身边做老板的朋友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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