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8:2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23
00:00 / 01:4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4
趋利执法背后罚没分成机制的诱因 趋利执法这种现象之所以会产生 可能 并不仅仅只是个别办案人员的问题 实际上在很多趋利执法现象的背后 真正值得警惕的 是一种制度性的财政激励 今天想聊的就是非税收人的分成机制 为什么会和趋利执法产生关系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 非税收人的分成本身并不违法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没财物的处置收入 都属于政府的非税收入 需要统一缴入国库 由财政统一管理 并且根据事权的大小进行分层管理 真正容易诱发权力执法的 并不是非税收入本身 而是罚没收入 形成分层罚款和利益回流之后 所产生的财政激励 在一些地方的实际运行中 逐渐形成了一种办案 罚没 财政收入 经费保障的利益链条 罚没收入虽然进入财政 但也可能通过办案经费专项保障 绩效安排等形式 重新回流执法体系 于是 就形成了一种危险的结构 查的越多 罚的越多 罚的越多就收入越高 财政收入越高 执法保障越强 在这种激励之下 执法活动 就可能慢慢偏离法律本来的目的 从维护秩序逐渐异化成创造收入 这也是为什么国务院近几年反复强调 严禁以罚增收逐利执法 因为一旦地方财政 形成对罚没收入的一种现实的依赖 之后就容易出现扩大执法范围 提高处罚的强度 异地执法远洋捕捞等问题 最高检 司法部今年公开通报的一些典型案例 其实都已经反映出这种趋势 超范围冻结长期挂案 罚款的指标化 处罚的任务化 本质上 都与罚没收入背后的财政激励 有着密切的关系 所以趋利执法 很多时候已经不只是个别人的问题 而是财政激励机制 对执法活动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而真正解决的路径 也不能仅仅停留在加强办案纪律 或者规范执法行为 更核心的问题是 规范财政支出的机制 如果执法机关的经费保障 绩效安排专项支出 仍然与罚没收入的增长 形成直接或者变相的关联 那么以罚增收的冲动就很难消失 只有真正切断 罚没收入 与执法利益之间的现实的关联 建立稳定独立 去罚没化的财政保障机制 才能从制度上减少趋利执法的土壤 因为执法权一旦与财政利益绑定 法律就容易变成创收的工具 而财政支出一旦回归公共治理的逻辑 执法才可能真正回归法律本身
00:00 / 02:3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3
00:00 / 00:2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
00:00 / 01:29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