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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突然启动导致下车摔倒,谁来赔偿? 兰女士乘坐公交车,车辆停靠站点后,司机刘师傅停车等候乘客下车,兰女士随之起身走向车门。不料,就在她左脚刚着地、右脚尚未完全离开车厢之际,刘师傅未经仔细观察,便在兰女士仍未完成下车动作的情况下启动了车辆,导致兰女士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兰女士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挫裂伤。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认定:刘师傅未确认乘客安全下车便启动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兰女士无责任。2024年5月21日,经司法鉴定,兰女士因事故造成右腕关节功能丧失37.1%,构成十级伤残。兰女士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12819.86元。 兰女士就赔偿事宜与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她将刘师傅、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 港北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关于责任主体,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保障乘客乘车安全的法定义务;刘师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确认乘客安全下车便启动车辆,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构成职务侵权,应由用人单位即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刘师傅个人无须直接向兰女士赔偿。 最终,港北区法院核定兰女士因本次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共计102037.04元。扣除公交公司已垫付的10304.45元,判决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兰女士剩余损失91732.59元,同时返还公交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304.45元。#公交车 #保险 #车险 #法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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