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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合规下的穿透式定罪逻辑 一、案件基本背景(2026年最高检出庭评议第一案) 本案是2026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第一案,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宝山区法院审理,属于典型的金融领域隐性受贿、零口供、刑民交叉疑难案件 。 - 时间:2009—2011年,案发、侦查、起诉、审理跨度十余年 。 - 被告人:某国有银行分行副行长,国家工作人员,分管房地产信贷审批,实权岗位 。 - 涉案金额:370万元,以“投资分红”名义收取 。 - 核心争议:370万元是合法投资分红,还是披着投资外衣的受贿款 。 - 庭审态度:被告人全程零口供、不认罪认罚、坚决否认受贿,坚称系正常商业投资收益 。 二、案件事实:“隐名投资+贷款便利+虚假分红”完整链条 1. 主体与职权 被告人时任银行分行副行长,直接掌握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权,对房企能否获得贷款、额度、放款节奏具有决定性影响 。 2. 牵线:房企老板主动拉拢“投资” 房企实际控制人史某(行贿方)明知被告人身份与职权,**主动邀请其“隐名入股”**自己控制的房地产公司,真实目的是换取贷款审批便利 。 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人以姐夫名义隐名投资,史某明确承诺:“不会让你亏本,稳赚不赔”,无风险、不参与经营、只拿收益 。 3. 出资:全是“违规贷款+顶名操作”,无真实自有资金 被告人所谓“投资款”470万元,来源完全反常: - 200万元:以姐夫名义在自己任职银行违规贷款 ; - 170万元:冒用他人名义贷款 ; - 100万元:拼凑少量资金 ; - 全程无书面投资协议、无尽调、无评估、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任何风险 。 作为资深银行高管,完全违背正常商业投资逻辑,明显异常 。 4. 履职谋利:利用审批权为关联房企放贷 2009年9月,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隐名出资的房企审批发放大额房地产开发贷款,使房企获得关键资金、项目得以推进 。 5. 收款:本金全收回、公司未盈利,仍拿370万“分红” - 贷款获批后不久,被告人即全额收回470万元“投资本金” ; - 公司持续亏损、从未盈利、从未向其他股东分红,财务报表可佐证 ; - 2009—2011年,被告人却分多次收取史某给付的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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