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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案清说22:小洛熙亲属的知情权是什么权利?有无被骗取行医权 #中国医疗纠纷诉讼第一人 #热案清说 #小洛熙亲属的知情权是什么 #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事故 关于小洛熙事件中涉及的亲属知情权及医方行医权合法性问题,结合法律规范与事件细节分析如下。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一、小洛熙亲属的知情权内容及法律依据 知情权的法律定义 患者及亲属的知情权包含三方面核心内容: 1、病情了解权:获知疾病性质、严重程度及预后的权利。 2、治疗措施知悉权:知晓治疗方案、替代方案、风险及利弊的权利,并自主选择是否接受。 3、医疗费用知晓权:了解费用构成、用途及支付进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19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需向患者或近亲属说明病情、医疗风险及替代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 婴幼儿患者的特殊行使方式 因小洛熙为5个月婴儿,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情同意权依法由其法定监护人(父母)代为行使。医方需向其父母充分告知诊疗信息,包括手术必要性、风险及预后。 本案中知情权被侵犯的具体表现 术中信息隐瞒:手术预估时长2.5小时,实际长达7小时,医方未主动通报进展及突发情况。 虚假病情通报:患儿生命垂危抢救期间,病历仍记录“生命体征平稳”,与实际情况矛盾。 专家承诺未兑现:医院承诺上海专家到场手术但未履行,未向家属说明变更原因。 关键证据拒绝提供:家属要求查看手术录像及抢救记录被拒绝,剥夺知情权。 二、医方是否存在骗取、偷取、篡取行医权 行医权的合法性要件 行医权需同时满足: 资质合规:医生需具备执业资格且在注册范围内行医; 程序正当:包括充分知情同意、病历真实、无过度医疗等。 若通过欺骗手段(如伪造资质、虚假宣传、夸大手术紧迫性、隐瞒可预见的手术风险)获取行医机会,属于“无权行医”范畴。 本案中行医权合法性疑点 1、手术必要性争议:医学界指患儿“心房膈肌圆孔未闭”属常见生理现象(20%婴幼儿存在),多数可自愈。医方坚持“必须立刻手术”,被质疑过度医疗。若违背诊疗规范强制手术,涉嫌骗取行医权。 2、虚假宣传诱导:以“上海专家主刀”吸引家属同意手术,实际未到场。涉嫌通过欺骗手段获取患者信任及行医机会。 3、病历真实性存疑:抢救期间病历记录与患儿实际状态严重不符(如濒死时记录“平稳”)。涉病历造假,违反《民法典》第1222条,可推定医疗过错。 4、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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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小洛熙事件主治医生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2025年11月14日,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发生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医疗事件。五个月大的早产女婴小洛熙在接受心脏房间隔缺损手术时不幸离世。这起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让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本案的医生是否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或极端不负责任导致的事故,主观上有过错;而医疗技术事故是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尽了自己的职责,但由于专业技术水平和临床经验不足造成严重后果,主观上没有过错。有专业医生分析本案主治医生存在五步错,腋下微创发现视野不好,瞒着家属私自开胸,一步错;开胸开心后发现情况比术前评估复杂,继续硬着头皮做,二步错;手术失误缝错血管,浪费76分钟抢救时间,三步错;等他想明白,不是摇人,而是拿着自己的垃圾手术刀二次开胸修补,四步错;知道救不回来了,伪造手术成功假象不让家属做临终关怀,毫无人性,五步错。从专家的分析来看,本案主治医生存在多处违规操作,主观上存在过错,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学是很专业的领域,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尚需专家鉴定。我们一起继续关注。#小洛熙 #小洛熙事件#小洛熙妈妈 #小洛熙爸爸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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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洛熙的事件,本律师一直在关注,因为本人女儿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在我女儿三个月大的时候突然发烧,到某儿保治疗,某医生称我女儿心脏卵圆孔未闭合,可能是先天性心脏病,同时称我女儿可能存在细菌性脑炎的情形,建议骨穿。当时我老婆就突然情绪崩溃流泪,称孩子都挺健康的,就是有点发烧而已。在焦虑中,医生在住院当晚多次来要求骨穿,但是孩子才三个月大呀!我本人坚决不同意骨穿,我爱人害怕小孩真的有事,就在同意骨穿上签了字,结果不出意外都是正常的。在同病房的一个宝妈说婴儿心脏卵圆孔未闭合是正常的,等年纪稍微大一点,就会闭合的,后面等女儿稍微大一点,我们去做体检检查一切正常!但是我们对该知名医院的医生的专业性和责任心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回归到本次事件,医院方对于小洛熙的诊疗活动,医院是否做过手术风险评估,是否充分告知家属手术的风险大小,医生对于小洛熙的病情是否被夸大等等。作为律师,我们当然要从理性客观的角度去分析该事件: 首先,该医院医生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的构成的要件:1.犯罪主体为医务人员,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在主观方面须严重不负责任(重大过失)这是本罪的核心和难点。当然本罪是“过失犯罪”,医生主观上不能是故意伤害或杀人。如果是故意,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3. 在客观方面系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医疗行为, 具体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4.危害结果为造成法定严重后果,即必须造成了 “就诊人死亡” 或者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综上,涉事医生如果要定医疗事故罪,核心就是其是否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其次就是通过技术鉴定或者司法鉴定,用以判断该医生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其次,就是民事赔偿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实施手术等诊疗活动前,必须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风险、替代方案等,并取得明确同意。如果医方未能充分说明,或其决策与医学常规严重不符,可能构成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犯。另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小洛熙#小洛熙妈妈 #小洛熙事件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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