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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还是55岁退休?高院:是否管理岗公司说了算! 案情介绍: 王兰,女,出生于1968年11月22日,在天下公司担任会计。1989年曾被分配至水产供销公司工作,当时档案记载作为干部使用。 2018年12月10日,王兰已年满50周岁,公司向王兰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其交接工作。2019年1月15日,公司再次书面通知王兰,要求王兰配合办理退休手续。此后公司停缴了王兰的社会保险。 王兰坚决不同意退休,2019年5月7日,王兰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1.确认双方2019年2月1日至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公司向王兰支付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的工资8,040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罚: 高院裁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涉及岗位性质的,其是否属于管理岗位由用人单位确认 高院认为,关于退休年龄的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本案中,公司属于民营企业,从王兰的实际工作内容、性质来看并不属于管理岗位,王兰称其是公司会计,属于管理岗位,但公司不予认可,而女职工退休年龄涉及岗位性质的,其是否属于管理岗位由用人单位确认。故原审法院认定王兰属于普通岗位,于2018年11月年满50周岁即达到退休年龄,而非属于55岁才应退休的女职工,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2019年1月15日,公司书面通知王兰要求配合办理退休手续,此时王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审鉴于公司书面通知的时间、王兰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以及王兰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现状认定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19年2月,并判决公司支付2019年2月份工资,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兰的再审申请。 引用劳动法库 #法律咨询 #劳动仲裁 #企业年法顾问 #退休金 #多学点法律少走点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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