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1:4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NaN
00:00 / 01:2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83
同居所生子女算什么? 在异性同居过程中,他们有可能会生孩子,这个孩子就是双方的共同子女,这个共同子女,他和普通婚生子女的区别在于什么呢?就是男的是你爹,女的是你妈,但你爹和你妈之间没有关系。所以这条司法解释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同居双方生育的子女,他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地位,这个法律地位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你要说他是婚生子女吧,两个人没有婚姻关系,你要说他是非婚生子女吧,这孩子是人家正大光明同居生出来的子女;他们的非婚生子女,和两个人偷偷摸摸生下的非婚生子女一样吗?不一样。所以我为什么强调这个条文呢,除了前面说的两点,一个是认可同居的现实,再一个是财产分割关系明确、方法明确,第三点更重要的就是共同子女问题。他们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权利义务是什么。婚姻关系主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个是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也就是结婚的,产生配偶关系,离婚的,解除配偶关系。第二个就是子女的抚养问题。那么最后一个才是财产问题。大家看我们关于同居的问题,其实它同样也是涉及这三个问题。《民法典》中,第一个问题——双方当事人关系问题没说,第二问题——子女抚养问题没说,我们说了最后一个问题——关于财产的问题。那么这里毕竟提到了“共同子女”,这个身份我们就必须得正视。两个人公开在一起共同生活,他们在生育了子女以后,这个所谓的“共同子女”,他应该是一个准婚生子女,因为不存在婚姻关系,但是和那些偷偷摸摸生的孩子又不一样。同居所生的子女用不着去做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确认,然后去强制认领、或者协议认领,法律没有对这些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他跟那个纯粹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不一样。司法解释中既然提出来了“共同子女”这一概念,那我们就可以进一步确定他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以后,怎么去抚养,抚养费怎么定,等等等等一切,都可以参照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则去处理。所以呢,司法解释第四条,它解决了一个我们立法上没有解决的问题啊,虽然还不完美。
00:00 / 02:4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4
男女双方非婚生育一女后分手,男方在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医院表示无法确认现在申请办理的孩子就是当初出生的那个孩子,要求男方必须提供女方的身份证原件和签字授权委托书才可以办理。 由于女方下落不明,办理流程陷入停滞。 其实这种情况很常见,但多数人没有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从法律角度来说,医院以缺少女方身份证原件和签字、无法确认孩子身份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仅侵犯了孩子的私权,更关键的是,它也侵害了国家对《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签发和管理的行政秩序,最终影响到孩子国籍、户籍、血亲关系的认定以及母婴保健服务的享有。 我们介入代理后,在诉讼前,建议男方与子女进行亲子鉴定,并收集整理了女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等关键材料,同时从当事人所在社区取得了非婚生育情况及实际抚养的证明。在要求医院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过程中,我们还申请法院调取了女方的病历资料。 经过两次庭审,有关部门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定女方生育后出走失联,未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义务;而男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女方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导致孩子的基本权益受损。 基于我们组织提交的社区证明、住院病历及亲子鉴定报告,有关部门确认孩子为双方非婚生女。判决中的关键认定是:尽管男方无法提供女方身份证原件,但我们提供的与住院病历一致的身份证复印件,足以证明生母身份。 最终有关部门判决医院履行法定职责,为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非婚生育 #北京户口 #法律 #法律咨询
00:00 / 01:4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1
00:00 / 01:1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9
00:00 / 01:09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