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普法#人格权 生命权: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身体权: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健康权: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姓名权、名称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权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进行侵害。 肖像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荣誉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荣誉称号应当记载未记载,可要求记载,记载错误,可要求更正。 隐私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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