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是亲属,遗嘱有效吗?这要看是什么关系的亲属,因为亲属的范围很大,如果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亲属,是可以当遗嘱见证人的,所以这个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遗嘱见证人是不是亲属,而在于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即使不是亲属但存在利害关系,同样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这里的“利害关系”指的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24条的规定,遗嘱见证人不可以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也不可以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该司法解释列出的这几种情形并不是完全列举,这几种情形之外的情形也可能属于“利害关系”的范畴。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5条的规定,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范围非常大,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亲属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只有那些与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否取得遗产以及取得多少遗产有直接影响的亲属,才算是存在利害关系而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这种利害关系既包括受益的利害关系也包括受损的利害关系,无论遗嘱的内容是会让自己受益还是会让自己受损,如果让其作为遗嘱见证人,其均有可能会对遗嘱人订立遗嘱施加不正当影响,或者在将来遗嘱继承纠纷中对遗嘱内容不进行如实作证。 从继承人角度出发,遗嘱指定的遗产继承人当然不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这一点好理解,因为这种利害关系再明显不过了,这里不必多讲。至于遗嘱指定的遗产继承人之外的其他继承人,我们认为也不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我们认为所有继承人都与遗嘱有利害关系,都有可能因遗嘱而间接受益或者受损,这不仅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都是遗嘱人的近亲属,所有继承人相互之间均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继承关系,他们之中无论是谁的财产增加或者减少,都会直接影响着其他人的利益。如果是遗赠,尽管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但继承人仍然不可以来充当遗嘱见证人,因为该遗嘱内容明显导致了继承人无法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取得遗产或者可继承到的遗产因此而减少,这种受损的利害关系也是很明显的。#法律咨询 #法律常识 #律师 #遗产继承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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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日期没有写在尾部,遗嘱有效吗?本案是一份自书遗嘱,全体继承人均认可遗嘱全文笔迹系遗嘱人本人笔迹,也就是均认可遗嘱本身的真实性,但是被告同时提出该遗嘱只是在遗嘱正文的最前面注明了具体日期,而在遗嘱正文后面的落款处没有注明日期,主张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认为该遗嘱应当无效。一审认定遗嘱有效,被告方不服提起了上诉。 本案二审判决对一审被告方的上诉理由是这么回应的,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对于遗嘱日期,法律只是要求遗嘱人应当注明年、月、日,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在最后的落款处注明,尽管根据书写习惯,日期通常是在最后落款处进行书写,但法律并没有排除在其他位置书写日期的合法性,本案遗嘱人已经在遗嘱正文开头注明了具体的年、月、日,该遗嘱并未缺少法定形式要件,二审对被告方的主张不予采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遗嘱日期的书写位置问题,大家可以认真看一下《民法典》继承编对每一种遗嘱形式的具体条文规定,从法律条文表述来看,法律确实没有对遗嘱日期的具体书写位置进行限定。即使是对遗嘱日期要求比较严格的打印遗嘱,法律也没有规定年、月、日的具体书写位置,也就是将遗嘱日期写在开头或者结尾都是符合规定的。#遗产继承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遗嘱继承 #法律咨询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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